(一)審批時限
1、具體環境影響評價項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二)審批結果
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的建設項目每季度在《中國環境報》上進行公告,公告內容為:建設項目名稱、項目建議書批准單位、建設地點、審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