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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9月例行發佈會參考(下)丨海洋廢棄物“來自於海洋、傾倒于海洋” 與“海洋垃圾”截然不同 不可混為一談

2020-09-26

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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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生態環境部發佈的《2018年中國海洋生態環境品質公報》,中國海洋廢棄物2018年的傾倒量為20067萬立方米,相比于2017年的15771萬立方米,增長約27.24%。個別媒體在報道時,將海洋廢棄物(Waste)等同於海洋垃圾(Trash),錯誤地將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總量當作是海洋垃圾的入海總量,這是概念混淆。

  允許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與海洋垃圾截然不同,將它們混為一談主要是有兩個方面的混淆:
  一是物質類型的混淆。根據國際公約和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允許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只有疏浚物、城市陰溝淤泥、漁業加工廢料、惰性無機地質材料、天然有機物、島上建築物料、船舶平臺等7類廢棄物。這些廢棄物中絕大部分都是來自於海洋,可以説是“來自於海洋、傾倒于海洋”。而海洋垃圾是指海洋和海岸環境中具持久性的、人造的或經加工的垃圾廢物,主要成分有塑膠袋、漂浮木塊、塑膠瓶、玻璃瓶、飲料罐和漁網等,主要是來自於陸源,大部分屬於“産生於陸地、輸送到海洋”。
  二是計量單位的混淆。廢棄物海洋傾倒的計量單位是立方米,而海洋垃圾無論國際還是國內,都是按照“個/立方米”的密度單位進行計量。
  中國作為《防治海上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的公約》(即《倫敦公約》)及其《1996議定書》的締約國,一直高度重視廢棄物海洋傾倒的環境保護管理,出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嚴格的廢棄物成分檢驗和評價程式,嚴厲查處各種違法傾倒不符合要求廢棄物的行為。根據多年的管理統計數據,中國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基本上全部為清潔疏浚物,僅有少量的惰性無機地質材料和天然有機物。
  中國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採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加強塑膠廢棄物回收利用,推動環境無害化處置;加大海洋垃圾清理力度,開展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污染綜合防控示範;在煙臺、大連、日照等海濱城市組織開展海灘垃圾清掃活動,增強公眾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意識;將海洋垃圾納入海洋環境例行監測範圍,系統調查近岸海域海洋微塑膠污染;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應對海洋垃圾和塑膠污染的國際進程。我國自2007年起在沿海近岸代表性區域開展海洋垃圾監測工作。監測結果顯示,近年來漂浮垃圾數量整體呈下降趨勢。對比全球其他區域,中國海洋垃圾污染整體處於中低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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