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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04-10-11

200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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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以下稱工程技術中心)的建設與運作管理,促進工程技術中心的持續健康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技術中心是國家組織重大環境科技成果工程化、産業化、聚集和培養科技創新人才、組織科技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基地。工程技術中心應以國家需求為導向,以環境保護技術創新為宗旨。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稱環保總局)建設工程技術中心的目的是:解決環境保護重大科技問題,促進環保高技術産業的發展,為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目標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援。

  第四條  環保總局根據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和國家環境科技中長期規劃,編制工程技術中心建設規劃;通過組織申報或者招投標等形式有重點、有步驟地實施工程技術中心建設規劃。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研究開發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的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對具有市場價值的重要環境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開發和系統整合,推進其産業化。

  第六條  建立環境保護新技術試點工程或示範工程,發揮對行業的技術擴散、輻射作用。

  第七條  進行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並進行消化、吸收和創新。

  第八條  培養環境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九條  參與相關領域環保技術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的研究制定,承擔相關的工程技術評估和工程化驗證,向環保總局提交相關領域技術發展報告,向社會提供資訊和諮詢服務。

  第十條  接受環保總局委託,為國家環境管理、監督與決策提供技術支援和服務。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報批程式

  第十一條  凡從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高新企業單位法人可申請建設工程技術中心。

  第十二條  申請建設工程技術中心的單位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1.申報專業技術領域符合國家環境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環保總局工程技術中心建設規劃。

  2.申報專業技術在國內領先並具有影響力,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技術和重要的科技成果。

  3.擁有工藝研究、工程設計、産品開發的基本設備和條件,有環境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産業化的業績。

  4.具有本領域的相關資質和基本工作條件,能夠對相關領域環境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經濟技術分析和工程評估。

  5.具有進行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培養和培訓高水準工程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6.擁有結構合理的環境工程技術開發、設計、試驗的專業技術隊伍,具有良好的管理與運作機制,建立相關制度,後勤保障得力。

  7.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産和經濟實力,在建設和運作過程中有資金保障。

  第十三條  報批程式

  1.符合申報範圍及條件的單位,可自願填報《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編制提綱見附件一)。環保總局直屬科研院所可直接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和環保總局雙重領導的科研院所、國家有關部門直屬單位、高等院校要通過主管部門上報環保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重點城市環境科研院所或高新企業要通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審查後擇優上報環保總局。

  2.環保總局對受理的《申請書》進行初審、現場考察和篩選,提出審查意見和初步立項計劃。

  3.根據初步立項計劃,申報單位編制《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稱《可行性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二)。環保總局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委員會中應以相關領域技術人員為主,論證委員會提出論證意見。

  4.通過論證的《可行性報告》,經環保總局批准,申報單位按《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

  5.申報單位在申報時應明確該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管理的依託單位。

  第四章  建設與驗收

  第十四條  工程技術中心建設期限一般為兩年。

  第十五條  為確保建設任務順利完成,工程技術中心依託單位應建立領導小組,負責工程技術中心的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  工程技術中心在建設過程中,若需對原計劃進行實質性調整,須上報環保總局,必要時組織專家重新論證,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環保總局對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定期進行檢查,適時處理建設中的問題。對於組織建設不力或科技開發方向發生重大變化者,應及時通知依託單位調整或終止計劃的執行。

  第十八條  工程技術中心建設資金主要以依託單位自籌、地方或上級主管部門補助為主,環保總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予以支援。

  第十九條  依託單位按計劃完成工程技術中心建設任務後,應編寫《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總結報告》等驗收文件,由主管部門向環保總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  環保總局組織驗收委員會按照驗收提綱(附件三)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工程技術中心,環保總局予以命名授牌。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按期進行驗收或者未通過驗收的工程技術中心,環保總局根據實際情況責成依託單位採取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或者終止建設。

  第五章  運作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指導管理工程技術中心工作,環保總局有關司(局)參與指導工程技術中心的相關業務,依託單位具體負責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和運作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技術中心應當在國家産業政策、技術政策的指導下,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實行有償服務取得經濟效益,增強自身發展能力;應當利用各種形式,對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和優勢技術進行推廣,保證工程技術中心的正常運作和順利發展。

  第二十四條  環保總局在可能的條件下,對工程技術中心的重大環境科技活動和成果産業化初期工作,給予支援。

  第二十五條  工程技術中心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徵得環保總局同意後,由依託單位聘任;工程技術中心應成立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均由依託單位聘任,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是工程技術中心的決策機構,負責審議其重大事項,由與工程技術中心直接利益相關的單位代表、專家和工程技術中心主任組成。

  第二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是工程技術中心的技術諮詢機構,負責工程技術中心重大技術問題的審議,由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和企業家組成。

  第二十八條  工程技術中心應是獨立的技術開發實體,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工程技術中心應進行機制創新和體制創新,參照現代企業制度,健全人員、財務、資産、考核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工程技術中心的內部機構應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置,應特別重視市場調查和經營人員的配備。

  第三十條  依託單位每年應當向環保總局報送工程技術中心工作總結,向環保總局通報有關重大的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

  第三十一條  工程技術中心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環保總局鼓勵支援一些高規格的技術交流活動和高水準的合作項目。

  第三十二條  環保總局每隔3年對工程技術中心的運作情況及績效進行評估。對於取得突出成績者給予表彰,對於管理不善者責成限期改進,對於整改後經評估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技術中心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工程技術中心命名統一為“國家環境保護XXX工程技術中心”,英文名稱為:“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enter for  XXX”。各工程技術中心可據此按照批復文件刻製印章。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原《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1.《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提綱

        2.《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

        3.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驗收提綱

  附件一:

  《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提綱

  一、工程技術中心名稱、依託單位、主管部門、聯繫方式

  二、項目背景與必要性

  1.在國家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國內外本領域技術發展現狀及發展趨勢

  3.國內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産業化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4.本中心擬解決的關鍵工程技術問題

  三、依託單位概況和現有基礎條件

  1.依託單位概況

  2.具備的建設條件

  3.學科&&人與研發隊伍情況

  四、工程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與目標

  1.主要研究開發方向

  2.主要功能與任務

  3.近中期目標及發展戰略與思路

  五、建設方案與投資估算

  1.工程技術中心的機構設置與職能

  2.工程技術中心負責人提名及情況

  3.工程技術中心的運作機制

  4.建設地點、內容、規模與方案

  5.各依託單位所能提供的配套與支撐條件

  6.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方案

  六、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八、依託單位意見

  九、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意見

  附件二:

  《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

  一、工程技術中心名稱、依託單位、主管部門、聯繫方式

  二、建設工程技術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國內外及同行單位在相關領域研究開發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四、依託單位在本領域的技術優勢和現有基礎條件

  1.技術骨幹與研發隊伍情況

  2.儲備的重要科技成果

  3.已有的實驗儀器設備

  4.示範工程或試驗基地情況

  5.能提供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的經費和配套支撐條件

  五、工程技術中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1.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

  2.近中期目標及發展戰略與思路

  六、建設的主要內容

  1.總體設計、結構和佈局

  2.組織機構、人員及人才培養

  3.規章制度與運作機制

  4.建設規模與裝備

  5.建設週期與進度

  6.經費預算、資金籌措和使用

  七、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衛生與消防

  八、工程技術中心主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技術委員會主任的提名及其基本情況

  九、依託單位意見(保障條件與經費配套等的承諾)

  十、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意見

  十一、專家論證意見

  十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復意見

  附件三:

  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驗收提綱

  一、 驗收對象

  已經列入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計劃,並且按計劃完成建設任務、申請驗收的工程技術中心。

  二、驗收依據

  1.《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環保總局批准建設工程技術中心的文件;

  3.環保總局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建設過程中各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有關文件。

  三、驗收內容

  (一)建設計劃執行情況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擁有技術研究開發的基本用房及安全、環保、消防等配套設施;

  2.已經形成預期的研究開發和工程化驗證能力

  儀器設備到位、支撐條件保證、工程化試驗條件具備;

  3.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和組織機構;

  4.合理的人員規模、結構;

  5.建設經費狀況合理合法,財務賬目清楚。

  (二)建設期的主要業績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工程建設任務;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開發任務;

  3.承擔了重大科技研究開發任務;

  4.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

  5.為國家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了技術支援和服務;

  向社會提供了技術培訓、諮詢和服務;

  6.基本實現了經濟良性迴圈,自我發展能力明顯提高。

  (三)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四)今後的發展思路與設想

  四、驗收方式

  1.採取聽取彙報及現場考察相結合的形式。

  2.被驗收的工程技術中心必鬚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目標,以及驗收提綱中的驗收內容提供驗收需要的報告和文件。

  3.環保總局主持召開工程技術中心驗收會議,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及管理人員組成驗收委員會,一般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員一般不超過三分之一。

  4.驗收委員會在聽取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總結報告後,根據驗收內容進行實地考察。對工程技術中心的建設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建設期取得的業績進行評議,並提出是否通過驗收的詳細意見。

  5.環保總局審核全部驗收文件,在依託單位落實解決驗收時專家指出的各項問題後,對通過驗收的工程技術中心予以審批。

  五、驗收文件

  1.《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請驗收報告;

  3.《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總結報告》等驗收材料;

  4.驗收委員會的驗收意見及驗收委員簽名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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