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主要生産工藝和設備是在許可證中記錄,而非進行許可。記錄這些資訊是出於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
第一,貫徹全過程式控制制的環境管理基本理念,將産污、治污、排污全過程納入排污許可證的管理,載明與産污直接相關的工藝和設備資訊,有利於分析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原因並及時採取有效可行的改進措施。
第二,生産工藝和裝備與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的産生量密切相關,同一産品採用不同工藝,其産生的污染物可能會産生數量級的差別,載明生産工藝和設備是測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礎。
第三,排污許可證將許可排放量的核算細化至每一個主要污染源和排污口,而這些排污口往往與生産工藝設備具有一一對應關係;
第四,對於新增污染源,生産工藝和設備源自企業的環評文件或相關申請資料,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並延續,是判斷企業整個生産過程是否發生重大變更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