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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地下水管理條例》實施 努力開創我國地下水依法治污新局面

2021-12-11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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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是生命之源,確保地下水的品質和可持續利用是重大的生態工程和民生工程;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嚴格執法監管,堅決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劇的趨勢。近期,國務院印發《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地下水依法治污奠定了法治基礎。我們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條例》的宣貫和落實,努力開創我國地下水依法治污新局面,為支撐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和維繫良好生態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條例》一共分為八章,設64條,包括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採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按照《條例》職責分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本文重點對《條例》中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內容進行分析解讀。

  一、《條例》頒布實施對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意義重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地下水污染防治初見成效。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取得積極成效。《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條款,《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發佈實施, 10余項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規範陸續印發,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制度體系建設逐步得到加強。“十三五”期間,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有關目標任務,實現全國1170個地下水考核點位品質極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全國9.6萬座加油站的36.2萬個地下油罐完成雙層罐更換或防滲池設置。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地下水環境“雙源”(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清單,掌握1862個城鎮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16.3萬個地下水污染源的基本資訊;構建了地下水環境監測網路,組織開展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監測工作;實施“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建成國家地下水監測站點20469個。

  我國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仍面臨諸多突出問題,依法治污亟須專門法律支援。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引領下,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的合力逐步形成。但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總體上尚未根本緩解,部分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於高位。地下水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後性和不可逆性,目前我國地下水源頭預防壓力較大,部分污染源周邊地下水存在特徵污染物超標,並存在向周邊擴散的風險;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水質尚未得到全面保障,部分城鎮地下水水源水質不達標;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資訊共用機制不健全,沒有形成統一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路管理體系;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污染防治分區和防控修復等管理機制尚未形成有效銜接,與2035年全面建成美麗中國的目標還存在較大差距。黨中央、國務院對“十四五”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強調,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提出要強化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對新時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總體部署。《條例》的出臺,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新時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地下水生態環境品質的有力抓手,能夠為推進地下水依法治污提供專門法律保障。

  《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推進地下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十四五”時期,我國進入了實現生態環境品質改善由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推進地下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

  一是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治化水準的迫切需要。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條例》是我國首部地下水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程式、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為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二是推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有力抓手。《條例》聚焦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各個環節,在地下水污染調查、規劃、保護、分區、預防、治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為落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中的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任務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體系的重要動力。《條例》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新增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建立、地下水監測資訊共用等新制度,進一步強化管控污染地下水的行為,細化防止生産建設活動污染地下水、土壤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等的制度。

  二、準確把握《條例》的創新規定和深刻內涵

  《條例》聚焦地下水污染問題,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注重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精準施策和協同聯動,採取一系列創新舉措解決老問題、落實新要求,明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要求,《條例》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主要涉及報廢的礦井、鑽井、地下取水工程封井或者回填;利用岩層貯存石化原料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在泉域保護範圍以及岩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侵佔、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誌的等問題。

  二是設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條例》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規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管理體制、目標責任與考核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管理和保護情況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考核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三是提出了地下水污染分區防治要求。《條例》強化了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工作,擴大了調查範圍,確定了定期調查要求。明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編製程序和要求,強化規劃銜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通過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實行分區分級防治,為保護地下水資源、提升地下水功能價值提供保障。

  四是強化了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控。《條例》明確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明確提出在泉域保護範圍以及岩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充分銜接《土壤污染防治法》,強調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在治理過程中,須包含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內容,為實現土壤地下水協同防治提供了制度支撐。

  三、加快推動《條例》有力有效落地實施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彰顯了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要加大工作力度,認真貫徹實施好《條例》。

  一是進一步加強《條例》宣貫。通過一圖讀懂、視頻製作、培訓講座等多種方式,加強《條例》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內容的宣貫。加強監管人員培訓,促進監管人員把握好《條例》內涵,提高貫徹實施《條例》的能力和水準。加強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普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遵法守法,進一步增強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積極參與並自覺保護地下水生態環境。

  二是完善配套文件和政策措施。研究出臺和修改完善《條例》相關配套政策,包括研究確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等內容,明確工作現狀、具體措施和進度安排。同時,考慮將《條例》有關內容納入到《“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任務措施中,促進《條例》落地實施。

  三是加快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新要求。依託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建設,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促進區劃成果聯合印發,推進地下水污染分區管理、分類防治;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作,強化落實企業地下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四是加強地下水環境監管執法。加大《條例》實施後監管工作的投入,不斷完善地下水生態環境監管與執法體系,提升地下水生態環境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準。加強部門間、部門與地方政府間的協作,積極發動公眾參與地下水生態環境管理,凝聚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局面。

  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聚焦目標任務,組織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以釘釘子的精神逐項深入落實,努力開創我國地下水依法治污新局面,為保障地下水生態環境安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作者:蘇克敬 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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