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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2009-06-26

20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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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試錄用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第五章  選拔任用

  第六章  獎懲 

  第七章  培訓

  第八章  調入(出)、交流回避

  第九章  工資福利

  第十章  辭職辭退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十二章  出國(境)審批

  第十三章  申訴控告

  第十四章  報告事項

  第十五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十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推進部機關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一支高素質機關幹部隊伍,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建設生態文明,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機關人事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從嚴治部、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部機關司級幹部由部黨組管理;處級幹部由部黨組委託部人事部門管理;科級幹部由部人事部門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司級以下(含本級,下同)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部機關的機構編制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考試錄用

  第六條  部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職務公務員,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加大從基層和實際工作一線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逐步做到基本上錄用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第七條  錄用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錄用計劃。部人事部門根據編制空缺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年度公務員錄用計劃,經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批准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發佈招考公告。部人事部門根據批准的公務員錄用計劃擬定招考公告,向社會統一發佈。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網上公開報名,部人事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招考公告的職位條件,組織進行資格審查。

  (四)筆試。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和組織進行。根據需要,可以增加環保專業科目的筆試。

  (五)面試。面試由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

  (六)確定考察人選。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部人事部門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批准。

  (七)體檢。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服務中心組織考察人選到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八)考察。部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組織對考察人選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九)審批。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審批。

  (十)公示與備案。部人事部門將部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按要求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部人事部門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從正式報到之日起計算,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及時確定職務和級別;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確定新錄用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由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所在部門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面考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擬任職務的意見,填寫《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審批表》,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任命職務、確定級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直接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部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部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其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和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品質和效率。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十三條  部機關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採取談話、聽取彙報、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于每年年底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五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十六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十七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品質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八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誤、失職;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在部黨組的領導下,由部人事部門統一組織,機關各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機關各部門成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由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和綜合處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實際情況吸收其他公務員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下發通知,對年度考核工作進行部署。

  (二)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撰寫述職述廉報告,並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司級正副職領導幹部在本部門全體人員會議上述職述廉,部人事部門、機關黨委、駐部監察局派人參加。司級正副職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後,在部門全體人員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部人事部門負責匯總統計測評結果。

  司級非領導職務和處級以下公務員述職述廉由各部門組織實施。

  (三)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被考核公務員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四)確定考核等次。司級正副職領導幹部的考核等次,由部黨組確定。司級非領導職務和處級以下公務員的考核等次,由各部門考核小組確定,部人事部門審核。

  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各部門參加考核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

  (五)對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六) 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  下述公務員年度考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員,不進行考核。

  (二)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本部門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三)調任或者交流輪崗的人員,由現工作部門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交流輪崗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四)到地方挂職鍛鍊或駐外已滿半年且未結束的人員,由挂職單位或駐外機構考核並確定等次;未滿半年或當年已結束的人員,參加部機關的年度考核。

  (五)因公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參加部機關的年度考核,根據學習、培訓情況確定等次。

  (六)被立案調查或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年度考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如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核,應當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部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可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幹部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懲、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第二十五條  部機關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部機關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管理許可權規定如下:

  (一)機關司級幹部由部黨組討論決定。

  (二)機關處級幹部由幹部所在部門提出建議,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部人事部門組織考察並經部人事部門司務會研究提出意見,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批准。

  (三)機關科級幹部由幹部所在部門提出意見,部人事部門司務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部機關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任職,並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部機關的;

  (三)晉陞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交流輪崗、挂職鍛鍊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其他營利性機構兼任職務。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的須經組織批准,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在職司級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由部人事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報部長審批。處級以下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部機關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予以免職:

  (一)晉陞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交流輪崗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部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公務員被免職後,應當及時辦理公務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部機關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即自行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晉陞應當具備《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資格:

  (一)晉陞正司級、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兩年以上;

  (二)晉陞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正處級領導職務、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三)晉陞巡視員、副巡視員的,應當分別擔任副司級、正處級職務五年以上;

  (四)晉陞調研員、副調研員的,應當分別擔任副處級、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陞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應當分別擔任副主任科員、科員三年以上;

  (六)部領導秘書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機要秘書選拔任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0號)執行。

  晉陞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晉陞司級領導職務的,一般還應當有下一級領導職務的任職經歷。

  第三十二條  部機關公務員晉陞職務,應當逐級晉陞。

  表現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陞職務。破格和越級晉陞條件和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實行領導職務任職試用期制度。晉陞司、處級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試用期滿後,司級幹部正式任職由部人事部門考核提出意見,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報部長審批。處級幹部正式任職由幹部所在部門考核提出意見,部人事部門審批。

  經考核不勝任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免去現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適當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公務員,以及不勝任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予以降職。

  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五章  選拔任用

  第三十六條  選拔任用司處級幹部,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醞釀、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式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黨組批准,可以在機關或在京單位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産生任職人選。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按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  機關各部門司級職務出現空缺需要調整補充,由部黨組進行充分醞釀,其中正職由部黨組書記與其他部領導醞釀,副職由部黨組委託部人事部門負責人溝通聽取部領導意見,確定調整補充方案。部人事部門根據醞釀方案組織實施。

  機關各部門處級職務出現空缺需要調整補充,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在領導班子內部醞釀,並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與部人事部門溝通。部人事部門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建議方案,經部長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提任司處級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提任司級幹部,由部人事部門組織民主推薦。其中副司級領導職務、司級非領導職務由所在部門領導班子根據民主推薦結果,與部人事部門溝通,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後備幹部考核情況,班子集體研究並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寫出現實表現材料報部人事部門。

  提任處級幹部,由所在部門組織民主推薦,並根據民主推薦結果,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情況,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寫出幹部現實表現材料報部人事部門。

  第三十九條  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司處級幹部人選,一般在幹部所在部門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司級正職領導職務人選推薦,也可以擴大參加推薦人員範圍或在部機關正處長以上幹部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副司級以上幹部範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司級幹部人選會議投票推薦,由部人事部門組織;處級幹部人選會議投票推薦,由各部門組織。會議投票推薦實際到會人數不得低於應到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次推薦因票數分散,未産生考察人選的,根據實際情況,經溝通後,可以差額提出考察對象初步人選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參加人員範圍一般為:所在部門處級以上幹部。

  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考察對象初步人選進行自述。

  第四十二條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司處級幹部人選,一般在人選所在部門司級幹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範圍內進行。

  根據需要,可適當擴大個別談話推薦和徵求意見的範圍。

  第四十三條  司級領導職務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提任司處級幹部,由部人事部門組建幹部考察組,採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與考察對象面談、民主評議、查閱幹部檔案和相關材料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注重考察幹部的思想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政情況。

  第四十五條  民主測評主要了解考察對象工作情況和現實表現,重點了解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民主測評按照“德、能、勤、績、廉”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並設置“是否同意其任職”等徵求意見欄目。

  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態度、大局意識、思想品質,政策水準、組織協調、業務能力,精神狀態、工作作風,履行職責成效、解決複雜問題、基礎工作,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

  測評項目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較差、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第四十七條  對考察對象進行民主測評,一般在所在部門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根據需要,可擴大民主測評的範圍。擬任職人選,優秀、稱職率應達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應過半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或不同意任職票達到二分之一的人員,一般不列為任職人選。

  第四十八條  考察談話主要深入了解考察對象的歷史表現和現實表現,側重了解幹部在重大問題、關鍵時刻、艱苦複雜環境和完成部重點工作任務等方面的表現,全面了解幹部的德才素質、表現情況、發展潛力和心理素質等。

  第四十九條  考察談話參加人員範圍如下:

  (一)司級正職領導職務、巡視員和由副巡視員轉任司級副職領導職務人選,考察談話範圍為: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司級幹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

  (二)司級副職領導職務、副巡視員和處長人選,考察談話範圍為: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司級幹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及所在處(室)全體人員。

  (三)副處級領導職務和處級非領導職務人選,考察談話範圍為: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司級幹部和所在處(室)全體人員。

  根據需要,可擴大考察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

  第五十條  部人事部門就幹部思想政治素質、履行“一崗雙責”、理論和業務學習以及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直屬機關黨委的意見;就幹部廉政情況書面徵求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五十一條  部人事部門司務會議根據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考察情況提出任免意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報批。

  第五十二條  擬任司級幹部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範圍內公示,擬任處長在部機關公示,擬任副處長和處級非領導職務在本部門公示。公示時間為七至十五個工作日。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由部主要領導、分管部領導談話;司級副職領導職務和司級非領導職務,由分管部領導和部人事部門談話;處級領導幹部任免由部人事部門或所在部門談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與任職幹部進行廉政談話。部人事部門負責向本人反饋考察情況。

第六章  獎  懲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第五十六條  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一)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部門在徵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經部人事部門審核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二)給予公務員集體、司級領導職務公務員獎勵,以及司級非領導職務、處級以下公務員記三等功以上獎勵,報部黨組研究決定;給予司級非領導職務、處級以下公務員嘉獎,報部長審批。

  (三)結合年度考核結果給予公務員的獎勵,按年度考核程式進行,不重復報批。

  《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公務員集體獎勵審批表》存入部人事部門文書檔案。

  第五十七條  對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對於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機關獎勵的,部機關不再重復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按規定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對公務員頒發獎章,對公務員集體頒發獎牌。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其中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等榮譽稱號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給予部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十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處分的時間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陞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環境保護部的人事關係。

  第六十二條  給予公務員處分要依法依紀進行,由部人事部門與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溝通,研究提出意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報批。

  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進行調查處理,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六十三條  處分決定和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部人事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培  訓

  第六十四條  部機關公務員培訓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新、注重實效、科學管理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隊伍狀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

  第六十五條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府現代管理的發展趨勢、環境保護管理與科技的新成果,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環保歷史性轉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生態文明等環境保護最新理論成果、總體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六十六條  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各部門制定公務員培訓規劃。擔任司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五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部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産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十二天。

  第六十七條  部機關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一)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範、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及入部教育,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部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由部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十二天。

  未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予以任職定級。

  (二)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陞司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可與中組部幹部調訓相結合。

  調入部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陞為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者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三)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專項工作需要,對公務員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從事專門業務工作所需的知識、能力和工作方法。專門業務培訓由部人事部門歸口管理,有關業務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四)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在職培訓由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各部門組織實施。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五)部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三十天以內的境外培訓,由國際司商有關部門選派;超過三十天的境外培訓,由部人事部門商有關部門選派。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組織的境外培訓,由部人事部門選派。

  第六十八條  健全和落實組織調訓制度,幹部所在部門應當按計劃完成調訓任務,公務員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餘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餘時間參加有關學歷教育和其他學習。公務員在職學習取得的學歷、學位,須經部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確認。學習費用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部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機關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公務員培訓情況作為考核司級領導班子和公務員本人的重要內容,是公務員職務調整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八章  調入(出)、交流回避

  第七十條  因工作需要,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部機關可調入工作人員。調入人選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公務員基本條件和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七十一條  調入公務員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調入司級幹部,由部黨組醞釀溝通提出人選,部人事部門組織對人選進行考察並提出意見,報部黨組討論決定。

  (二)調入處級以下幹部,一般由用人部門商部人事部門提出人選,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部人事部門對人選進行考察並提出意見,報部長審批。

  (三)個人向組織推薦調入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四)確定擬調任部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人選,按有關規定在調出單位和部機關予以公示。

  (五)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軍轉幹部接收、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部機關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程式辦理調入手續,不重復報批。

  第七十二條  公務員調出部機關,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司級公務員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分管部領導審核,報部長同意後,提交部黨組審批;

  (二)處級以下公務員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部人事部門審核,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第七十三條  經批准調出人員,由部人事部門通知有關部門。調出人員要做好公務交接,及時到辦公廳、規財司、國際司、機關黨委、駐部監察局、機關服務中心和本人所在部門簽署意見,部人事部門開具行政、工資介紹信。

  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可以在部機關內部交流輪崗,也可以在部機關與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及其他部門之間交流任職。

  第七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加大部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力度。司級公務員根據工作需要在部門之間交流輪崗,處級以下公務員一般在本部門不同處(室)之間交流輪崗,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部門之間交流輪崗。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交流輪崗:

  (一)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並在同一職位任職五年以上的;

  (二)擔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並在人財物管理和項目審批等一些敏感特殊職位上任職滿五年的;

  (三)除特殊專業崗位外,處級以下公務員在同一處(室)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四)工作需要的;

  (五)需要回避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輪崗的。

  雖符合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條件,但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五年的處級以上公務員,可不進行部門之間的交流輪崗(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第七十七條  司級公務員的交流輪崗,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意見,按程式報部黨組審批。處級公務員跨部門的交流輪崗,由部人事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處級公務員在本部門內交流輪崗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部人事部門審核後,報部長審批。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跨部門的交流輪崗,由接收部門商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人事司審批;在本部門內交流輪崗的,由所在部門研究決定,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公務員離任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負責財務工作的司級公務員離任,按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進行離任審計。

  第七十九條  按照公務員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回避制度。具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在任職或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如實報告應回避事宜。

  第八十條  幹部交流輪崗、回避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被確定為交流輪崗、回避的公務員必須服從組織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要給予批評教育;堅持不改的,予以免職。

  第八十一條  部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公務員援藏、援疆、扶貧和挂職鍛鍊。

  挂職鍛鍊的司級公務員一般不超過五十歲;處級公務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歲。部自主安排的挂職鍛鍊,時間一般為一至二年;由中央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挂職鍛鍊,按規定的挂職鍛鍊時間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有計劃組織安排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公務員到基層學習鍛鍊。到基層學習鍛鍊的時間一般為一年。

第九章  工資福利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政策,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津貼、補貼標準。

  第八十四條  對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公務員,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數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公務員實行正常晉陞工資制度。

  累計兩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陞一個工資檔次。

  累計五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級別範圍內晉陞一個級別。

  第八十六條  新錄用、調入、晉陞職務、降職的公務員和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和津貼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工資變動按下列審批許可權進行:

  (一)司級公務員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部人事部門負責核定。有特殊情況的,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審批;

  (二)處級以下公務員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部人事部門負責審批;

  (三)公務員正常晉陞工資或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由部人事部門制定調整工資方案,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八十八條  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公務員給予的補助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對援藏、援疆、扶貧和挂職鍛鍊的公務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  實行年休假制度。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當年參加工作的,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按我部《機關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九十條  公務員夫妻雙方兩地分居一年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對方未享受探親假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公務員的父母均不是北京居民且在京外工作或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公務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二)公務員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三)享受探親假的公務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參照年休假的程式進行審批備案。

  第九十一條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公務員結婚可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九十二條  女性公務員生育享受九十天産假;經所在部門批准可再增加産假三個月,但減少三年獨生子女獎勵費;晚育(女滿二十四週歲)女性公務員除享受九十天産假(不含剖腹産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該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剖腹産假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辦理。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因病休假,需持醫生診斷證明,經本部門領導批准,可以休病假。

  病假兩個月之內,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岳父母、公婆死亡後,可請三天(不含往返路程時間)的喪假。

  第九十五條  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所述假期,相互之間可獨立享受。除年休假、婚假和喪假外,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章  辭職辭退

  第九十六條  部機關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去公職:

  (一)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本人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

  (三)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八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提出調離部機關或出國自費留學、辭去公職的申請。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組織安排一年以上脫産培訓或由組織選派到國(境)外培訓、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公務員,自回部工作之日起,最低服務年限為三年,在服務期內不得提出辭去公職或調出,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並賠償培訓費用。

  經組織決定調出的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九十九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需要辭去領導職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條  部機關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機構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人員編制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一百零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辭退公務員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所在部門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二)辭退司級公務員,由部黨組審批;辭退處級以下公務員,由部人事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三)辭退決定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第一百零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被辭退,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以及相關手續,交還個人使用的公共財物,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

  第一百零四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被辭退,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被辭退的公務員,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一定的辭退費。

  第一百零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被辭退,其人事檔案按規定轉至人才流動服務機構。

第十一章  退  休

  第一百零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的;

  (二)處級以下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司級女幹部年滿六十周歲的;

  (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批准可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離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八條  根據中央要求,凡到達退休年齡的公務員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司級公務員退休,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分管部領導審核後,報部長批准。

  處級以下公務員退休,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批准。

  第一百零九條  個別到達退休年齡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任,暫不辦理退休手續的,應按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繼續留任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一百一十條  退休費從批准退休之月的下月起發放,由部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並填寫《退休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退休的公務員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從辦理退休手續之月的下月移交離退休幹部機構管理。離退休幹部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二章  出國(境)審批

  第一百一十二條  出國任務(項目)審批,按部有關規定執行。公務員因公出國(境),所在部門負有出國人員審查的直接責任,部人事部門負有出國人員政治審查的責任。

  (一)出國(境)公務員必須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祖國、身體健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進部機關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公務員,原則上不派遣出國(境)執行公務。

  (二)正處級以上公務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由所在部門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報部人事部門備案;其他公務員因公臨時出國(境),在辦理出國(境)任務批件後,由所在部門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查表》,經部人事部門審查,並由部黨組授權部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批。出國人員審查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再次出國的人員,不再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查手續,但須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三)公派出國留學(進修、培訓)的公務員,在國外的期限要嚴格執行批准的時間,一般不得延長;確需延期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未經批准逾期不歸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務員配偶為外交人員,本人隨任或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公務員中的歸僑、僑眷申請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公務員的配偶為留學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或婚後在國(境)外學習期限達一年以上,申請出國 (境)探親的,可予批准,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務員因私出國(境),按事假對待,填寫《因私事出國(境)請假申請表》,並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一)司級正職請假,由本人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部人事部門審核,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二)司級副職及其他在職公務員請假,由本人向所在部門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所在部門簽署意見,部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三)機關離退休的司級幹部,由本人向離退休幹部機構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離退休幹部機構審核後,由部黨組授權部人事部門領導審批。離退休處級以下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不再辦理審批手續,但應當事先向離退休幹部機構報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經批准因私出國(境)的公務員,在境外的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出國(境)人員應當及時將本人離境日期報告所在部門和部人事部門,逾期不歸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經批准因私出國(境),其費用(包括往返旅費、在境外醫療費等)自理。

第十三章  申訴控告

  第一百一十六條  部機關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自被告知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部人事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或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務員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

第十四章  報告事項

  第一百一十九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副處級以上黨員幹部應當向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同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二十條  應當報告的有關事項,黨員幹部應當在事後三十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向部人事部門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報告人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部人事部門書面請示。部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部人事部門應當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有關事項的情況匯總後報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按規定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不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處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副處級以上公務員應當填寫《處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表》。各部門負責接受本部門申報人的收入申報,並將申報材料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五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部人事部門負責部機關公務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定專人管理人事管理軟體和公務員人事檔案,及時做好公務員人事檔案的審核、歸檔和整理工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檔案室,嚴格歸檔程式,確保檔案安全。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務員人事檔案資訊的歸檔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公務員個人接受培訓或學歷證明等材料原件,由本人或所在部門及時送部人事部門審核後,歸入本人檔案。

  (二)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登記表、考察材料、《幹部任免審批表》、工資變動審批(備案)表和獎懲審批表等材料,由部人事部門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三)公務員婚姻及其配偶、子女學習、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部門和部人事部門報告,部人事部門核實後及時變更幹部管理資訊。 

  第一百二十五條  管理人事檔案,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以下制度:

  (一)人事檔案材料收集制度。凡是應收入幹部人事檔案的材料均應按時間、按要求歸入個人檔案。

  (二)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制度。要按規定判斷材料是否屬歸檔範圍,未經鑒別和批准,不得擅自銷毀幹部檔案材料。

  (三)人事檔案查(借)閱制度。查(借)閱檔案,必須經過批准,履行登記手續。任何組織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閱本人及本人公務回避對象的檔案。嚴禁查(借)閱人在檔案材料上塗改、劃圈、增刪、折疊或損壞檔案材料,並不得洩露檔案內容。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摘抄、複製檔案內容。

  (四)人事檔案傳遞制度。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嚴禁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傳遞檔案要填寫傳遞單,並催要回執。

  (五)人事檔案保管保密制度。部人事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可靠的檔案保管庫房。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檔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防止人事檔案毀損、丟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發生。

第十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一百二十六條  部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有關人事管理工作的舉報和申請復核,制止、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違反人事工作原則、程式、紀律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  部人事部門應當在選人用人上切實為部黨組當好參謀,落實群眾對幹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自覺接受監督。

  人事幹部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堅持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模範遵守黨的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和各項規定,認真執行組工幹部“十嚴禁”紀律要求,自覺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條  部機關人事管理的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對機關人事管理工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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