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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機關“三定”實施方案

2008-10-30

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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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3號),制定《環境保護部機關“三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的職責
  
  1、加強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參與宏觀決策職責。
  
  2、加強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的組織編制職責。
  
  3、加強環境法律、法規及經濟政策的組織制定職責。
  
  4、注重從源頭預防污染,加強規劃環評職責。
  
  5、加強環境標準的組織制定職責。
  
  6、加強分析環境形勢和參與分析宏觀經濟形勢職責。
  
  7、加強污染防治、污染物減排管理和考核職責。
  
  8、加強對環境品質的監測、評估與考核職責。
  
  9、加強民用核設施與核技術利用項目的安全監管職責。
  
  10、加強環境監察執法職責。
  
  11、加強農村環境保護職責。
  
  12、加強環境宣傳教育職責。
  
  13、加強環境資訊平臺建設的組織管理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全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管理職責。
  
  2、取消國家環境友好企業、國家環境友好工程等與企業相關的評比創建活動。
  
  (三)下放的職責
  
  1、將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修訂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調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許可權。
  
  3、將國家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危險廢物和土壤等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編制中的技術工作,以及水、大氣、噪聲、海洋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編制中的技術工作委託給有關直屬單位。
  
  4、將部機關公務接待服務及基本建設、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方面的具體工作委託給機關服務中心按規定執行。
  
  5、將資訊化基礎設施建設、基礎數據庫建設、環境資訊化技術標準與規範以及資訊技術服務等工作委託給有關直屬單位。
  
  6、將人才培訓、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職業技能鑒定等方面的日常組織和技術服務工作委託給有關直屬單位。
  
  7、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有關直屬單位。
  
  8、將總量控制計劃及指標擬訂、減排數據匯總分析、環境容量測算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以及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擬定中的技術工作委託給有關直屬單位。
  
  9、將環境統計的匯總分析,以及環境統計年報、統計報告的起草工作委託給環境監測總站。
  
  10、將國控污染源日常監督、國家審批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現場監督檢查、主要污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性工作委託給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11、將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監督管理的技術支援和日常具體工作委託給有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二、主要職責與機構設置
  
  (一)辦公廳。
  
  1、主要職責
  
  負責部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助部領導組織協調部機關日常工作,協調部領導公務活動。協調總工程師、核安全總工程師公務活動。擬定部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部機關值班和部領導秘書工作。負責部機關文電、檔案、密碼、印章、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消防和電子政務、政務公開、資訊安全工作,並指導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和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工作。負責黨中央、國務院和部組織召開的綜合性環境保護會議的組織協調和有部領導出席的全國環境保護專業性會議的方案審核與指導。起草全國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報告、講話。審核以部名義對外發佈的公報及重要文獻。組織開展和協調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組織編報政務資訊專報。組織開展重要環保政務督查,承辦中辦、國辦及中央有關部門的聯合督查工作。負責部機關信訪工作,組織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並指導環境保護系統信訪工作。歸口管理環境資訊和資訊化工作,參與建設並組織管理全國環境資訊網。組織公務接待工作。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8個內設機構。
  
  (1)總值班室(保衛處)
  
  承擔部機關值班、印章刻製管理以及安全、保衛、消防和來訪公務接洽工作;編報部值班資訊;指導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管理部機關工作證件和車證;聯繫部機關後勤工作。
  
  (2)部長辦公室(簡稱部長辦)
  
  承擔部領導秘書工作;協調部領導公務活動;協調總工程師、核安全總工程師公務活動;承擔部機關工作制度建設工作;組織協調與管理全國性重大會議、活動;承擔部長專題會議的組織協調和紀要的起草;督查部領導指示精神落實情況;編發部昨日情況。
  
  (3)綜合處
  
  承擔廳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聯繫機關各部門綜合處或辦公室;承擔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的組織協調和紀要的起草。
  
  (4)文秘檔案處(保密處)(簡稱文檔處)
  
  承擔部機關文電、檔案、密碼、印章使用、機要、保密等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部機關公文運轉工作;指導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公文、保密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系統檔案工作。
  
  (5)資訊化辦公室(簡稱信息辦)
  
  擬訂和組織實施資訊化規劃、計劃;承擔部機關電子政務、資訊安全和資訊化管理工作;參與建設並組織管理全國環境資訊網;指導環境保護系統電子政務、政務公開、資訊化和電子公文遠端傳輸使用工作。
  
  (6)研究室
  
  起草全國綜合性會議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報告、講話;起草部工作計劃和總結;審核重要文件和講話材料;組織開展重大專題性調研;編報政務資訊專報,指導環境保護系統政務資訊工作。
  
  (7)政務督查室(簡稱督查室)
  
  承擔部機關政務督查工作;督促檢查部系統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重大部署及部重點工作的情況;協調組織開展環保政務督查活動;組織並督查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8)信訪辦公室(簡稱信訪辦)
  
  擬訂信訪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部機關信訪工作;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分辦、督辦信訪事項;承擔信訪統計、分析工作,編寫月報;指導環境保護系統信訪工作。
  
  (二)規劃財務司(簡稱規財司)。
  
  1、職責劃轉
  
  (1)將有關總量控制、環境統計職責劃出,交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
  
  (2)將組織編制和發佈中國環境狀況公報職責劃出,交給環境監測司。
  
  2、主要職責
  
  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劃、規劃編制和基礎能力建設。擬定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投資、經費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産管理、內部審計等方面的部門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編制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部門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審批、申報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國家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等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審核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組織實施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資訊網能力建設。組織協調相關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並監督基本建設、政府採購(招投標)工作。管理環保項目進出口減免稅工作。組織編報、審核匯總、批復預決算。負責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産、住房制度改革等管理工作。承擔部機關財務管理、各項經費會計核算和資産管理工作。審核報批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負責歸口聯繫西部開發、中部地區崛起、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扶貧、治亂減負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參與宏觀經濟形勢分析工作。組織編制利用外資計劃。負責績效考評和內部審計工作。
  
  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6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審核報批環境保護系統各類收費項目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環境保護系統利用外資計劃;聯繫西部開發等專項相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參與宏觀經濟形勢分析工作。
  
  (2)規劃區劃處(簡稱規劃處)
  
  參與制定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擬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評估、考核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3)預算處
  
  擬訂預決算管理、經費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報、審核匯總、批復預決算;承擔各項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工作;協調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工作;承擔國庫集中支付、銀行賬戶、非稅收入等管理工作。
  
  (4)投資處
  
  提出和協調環境保護領域國家投資方向、規模和渠道;審批和申報國家規劃內相關項目及年度投資計劃;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國家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並監督政府採購工作。
  
  (5)財務處
  
  擬訂部機關財務、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國有資産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部機關財務、資産管理和各項經費的會計核算工作;承擔部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承擔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6)內部審計辦公室(簡稱內審室)
  
  擬訂內部審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聯繫審計署開展審計工作;承擔部機關及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簡稱政法司)。
  
  1、主要職責
  
  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經濟政策等基本制度。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和宏觀戰略。擬定環境保護立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環境保護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協調、審核與報批工作。組織對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務院各部門發送我部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負責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的解釋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系統行政復議工作。承擔司法機關有關環境犯罪刑事案件審理和有關環境保護司法解釋制定的配合工作。組織擬定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理涉及環境問題的相關界定標準和技術方法。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指導全國環境保護普法工作。&&組織推動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工作。參與制定財政、稅收、貿易、信貸、證券、保險、價格、收費等領域的環境經濟政策。組織擬定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工藝、設備名錄,以及國家環保鼓勵的産品、工藝、設備名錄等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組織環境政策、行政法規的後評估。指導和督促地方環境經濟政策工作。歸口管理國際公約的國內立法配套工作。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4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
  
  (2)法規處
  
  擬訂環境保護立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環境保護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承擔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備案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協調、審核與報批工作;組織對發送我部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部機關帶有強制性的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組織環境保護法規的後評估工作;管理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立法配套工作。
  
  (3)環境政策處(簡稱政策處)
  
  擬訂國家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和宏觀戰略;參與制定環境經濟政策;組織擬訂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工藝、設備名錄及國家環保鼓勵的産品、工藝、設備名錄等環保綜合名錄;組織環境政策的後評估工作;指導和督促地方環境經濟政策工作;組織推動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工作。
  
  (4)行政復議處(簡稱復議處)
  
  組織辦理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組織部環境保護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有關環境案件審理和司法解釋制定的配合工作;組織擬訂案件審理涉及環境問題的相關界定標準和技術方法;承擔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解釋工作;指導全國環境保護普法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指導環境保護系統行政復議工作。
  
  (四)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簡稱人事司)。
  
  1、主要職責
  
  負責環境保護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完善行政體制機制,提高整體能力。承擔部機關公務員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擬定機構編制、幹部管理、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方面的部門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駐外人員和出國留學、培訓、訪問學者選派等管理工作。組織全國環境保護行政表彰。承擔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系統機構改革與人事管理工作。協助部黨組對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協助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幹部培訓、職(執)業資格工作和證書審核發放。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6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部機關幹部兼職管理;辦理部機關和有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治審查。
  
  (2)行政體制改革處(簡稱體改處)
  
  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擬訂機構編制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部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系統機構改革工作。
  
  (3)幹部一處
  
  擬訂部機關(含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幹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部機關公務員和幹部管理工作;承擔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和幹部挂職鍛鍊、京外調(遷)入人員審核備案、駐外人員選配等工作;承擔幹部檔案管理。
  
  (4)幹部二處
  
  擬訂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幹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管理工作和中層幹部備案審批;承擔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雙重管理工作;協助開展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工作;指導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5)人力資源處(培訓管理處)(簡稱人才處)
  
  擬訂部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社會保險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環境保護人才戰略和幹部培訓規劃;承擔部機關幹部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承擔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管理和證書審核發放;組織行政表彰工作;組織京內直屬單位應屆畢業生接收計劃審核和指標報批;承擔引智和留學人員、訪問學者管理工作;審核機關各部門業務培訓計劃;承辦中組部黨政領導幹部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地市級局長崗位培訓工作;歸口管理出國培訓;承擔環境保護系統人員出國進修培訓選派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培訓工作。
  
  (6)幹部監督處
  
  擬訂部幹部監督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幹部監督工作;承擔部領導批示的群眾來信舉報核查工作;對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組織人事工作進行監督;參加部巡視相關工作。
  
  (五)科技標準司(簡稱科技司)。
  
  1、職責劃轉
  
  將環境監測管理職責劃出,交給環境監測司。
  
  2、主要職責
  
  負責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技術進步。組織擬定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劃。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技術工程示範。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技問題研究和新型環境問題風險評估。協調和組織實施“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指導直屬單位的科技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體制改革。組織建立部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組織擬定併發布各類國家環境基準、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和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負責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推動國家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管理環境標誌認證工作。建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迴圈經濟、清潔生産與環保産業發展、綠色消費和政府綠色採購等相關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組織協調工作。組織管理環境與人體健康有關工作。負責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部科學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5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和部科學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2)環境科技發展處(簡稱科技處)
  
  擬訂國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政策、規劃與計劃;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指導直屬單位科技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部級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承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選題與立項並指導實施;承擔部&&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聯絡和組織管理工作。
  
  (3)環境標準管理處(簡稱標準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規劃、計劃、管理辦法;管理環境保護標準擬訂工作;承擔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指導地方提前實施國家機動車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審查、協調工作;歸口世貿組織技術貿易措施通報及世界車輛法規協調論壇和國際標準化組織有關專業委員會聯繫工作,承擔國內有關環境標準專業委員會和標準技術支援單位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4)環境技術指導處(簡稱技術處)
  
  推動國家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部級工程技術中心建設規劃;管理環境標誌認證工作;建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制度;承擔環境保護重大技術工程示範工作;指導和推動迴圈經濟、清潔生産和環保産業發展、綠色消費和政府綠色採購等工作。
  
  (5)環境健康管理處(氣候變化應對處)(簡稱環境健康處)
  
  擬訂環境與人體健康規劃、法規、規章、制度、標準;組織開展環境與人體健康問題相關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組織協調工作;協調和聯繫國家氣候辦及其他相關部門。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簡稱總量司)。
  
  1、職責劃轉
  
  (1)將原規劃與財務司有關總量控制、環境統計職責劃入總量司。
  
  (2)將原污染控制司有關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權交易職責劃入總量司。
  
  2、主要職責
  
  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政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劃。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總量控制的數量及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監督管理納入國家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污染減排工程運作監督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核準節能減排財政和價格補貼。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併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4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建立重點污染源臺帳;組織開展總量減排核查工作。
  
  (2)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處(簡稱水總量處)
  
  擬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及年度減排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核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情況;審核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項目總量指標;負責水污染減排工程運作監督工作。
  
  (3)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處(簡稱大氣總量處)
  
  擬訂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和年度減排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核定大氣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審核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項目總量指標;負責大氣污染減排工程運作監督工作。
  
  (4)統計處
  
  擬訂環境統計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統計規劃與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併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七)環境影響評價司(簡稱環評司)。
  
  1、職責劃轉
  
  將輸變電設施和線路等涉核與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職責劃出,交給核安全管理司。
  
  2、主要職責
  
  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擬訂環境影響評價政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擬定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分級審批規定。負責對重大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和重要産業、重點區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審批涉核與輻射以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負責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匯總提出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
  
  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6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承擔涉核與輻射項目以外屬於行政許可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受理和審批督辦工作。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處(簡稱規劃環評處)
  
  擬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法規、規章、規範和技術導則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對國家重大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和協調地方開發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一處(簡稱項目環評一處)
  
  擬訂火電、電網、冶金、有色、機械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策、法規、規章、規範和技術導則並組織實施,組織相關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規定。組織和指導東北、華北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二處(簡稱項目環評二處)
  
  擬訂化工、石化、輕工、醫藥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策、法規、規章、規範和技術導則並組織實施,組織相關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工作,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擬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組織和指導華東、華南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處(簡稱項目環評三處)
  
  擬訂交通、煤炭、石油、天然氣、水電等資源開發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策、法規、規章、規範和技術導則並組織實施,組織相關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工作。組織和指導西南、西北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6)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處(簡稱驗收處)
  
  擬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政策、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並指導地方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後評價和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
  
  (八)環境監測司(簡稱監測司)。
  
  1、職責劃轉
  
  (1)將原規劃與財務司組織編制和發佈中國環境狀況公報職責劃入監測司。
  
  (2)將科技司環境監測管理職責劃入監測司。
  
  (3)將環境監測總站承擔的監測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監測司。
  
  2、主要職責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品質、生態狀況等環境資訊發佈。擬訂環境監測的政策、規劃、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環境監測品質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和技術規範。參與建設並組織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品質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對環境品質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建立和實行環境品質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國家環境品質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佈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指導全國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4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環境監測的法規、規章、制度、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組織編制和發佈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參與建設國家環境監測網;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2)環境品質監測處
  
  組織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全國環境品質監測和環保專項調查監測;建立和實行環境品質公告制度;發佈環境品質、生態狀況等環境資訊;編報國家環境品質報告書。
  
  (3)污染源監測處
  
  建立污染源監測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承擔有關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監測管理。
  
  (4)監測品質管理處
  
  建立環境監測品質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和技術規範;指導全國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九)污染防治司(簡稱污防司)。
  
  1、職責劃轉
  
  (1)將有關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權交易職責劃出,交給總量司。
  
  (2)將限期治理職責劃出,交給環境監察局。
  
  2、主要職責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擬訂水體、大氣、城區土地、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國環境形勢綜合分析。擬定水、大氣、噪聲與海洋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擬定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省(國)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負責新定型車輛發動機和車輛的環保型式核準,建立在用車以及油品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危險廢物出口核準、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審批及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産品廢物申報登記。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産強制性審核。參與擬定國家限制和淘汰的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名錄,擬訂重點行業國家産業政策等,提出産業市場準入的污染防治指標體系。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有關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履約工作。
  
  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7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清潔生産強制審核工作;參與擬訂國家限制和淘汰的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名錄及有關國家産業政策;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2)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處(簡稱飲用水處)
  
  擬訂水環境管理及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及水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飲用水、地下水、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與湖泊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國水環境形勢綜合分析;承擔水污染防治其他綜合性工作。
  
  (3)大氣與噪聲污染防治處(簡稱大氣處)
  
  擬訂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擬訂城市大氣、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工作;承擔大氣、光、惡臭、噪聲、機動車污染防治和相關環境功能區劃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國大氣環境形勢綜合分析。
  
  (4)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處(簡稱流域處)
  
  組織擬訂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長江(含三峽庫區及其上游)、黃河中上游、珠江、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和跨國界河流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跨省(國)界河流水質考核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審查重點城市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國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
  
  (5)海洋污染防治處(簡稱海洋處)
  
  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國家海洋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擬訂國家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監督海岸工程和濱海重污染行業海洋污染防治;組織開展全國海洋環境形勢綜合分析。
  
  (6)固體廢物管理處(簡稱固體處)
  
  擬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進口廢物管理及城區土地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目錄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承擔固體廢物進口許可、出口核準、資訊公開工作,監督電子廢物、污泥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污染防治。
  
  (7)化學品環境管理處(簡稱化學品處)
  
  擬訂化學品環境管理的規劃、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目錄並監督實施;組織化學品環境風險評價追蹤;篩選和公佈重點控制的化學品目錄;承擔化學品進出口、新化學物質登記;組織日遺化武處理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
  
  (十)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簡稱生態司)。
  
  1、主要職責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規劃,並提出新建和調整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和珍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履約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5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法規、規章,並監督執行;擬訂生態補償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生態示範建設。
  
  (2)農村環境保護處(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處)(簡稱農村處)
  
  擬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土壤(包括耕地、山地、林地、濕地、礦區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標準、規範及土壤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指導全國生態農業建設。
  
  (3)生態功能保護處(簡稱生態功能處)
  
  擬訂生態功能區劃、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脆弱區建設與管理的政策、規劃、法規、標準,並監督執行;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監督指導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4)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簡稱保護區處)
  
  擬訂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規劃、法規、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新建和調整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推動國家公園建設。
  
  (5)生物多樣性保護處(生物安全管理處)(簡稱生物處)
  
  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劃、法規、標準,並監督執行;承擔全國轉基因生物、外來入侵物種、微生物環境安全、生物環保新技術管理;承擔有關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履約工作;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輻射安全管理司)(簡稱核安全司)。
  
  1、職責劃轉
  
  將原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輸變電設施和線路等涉核與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職責劃入核安全司。
  
  2、主要職責
  
  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核安全、輻射安全、電磁輻射、輻射環境保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有關的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核設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核安全設備的許可、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負責核材料管制與實物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臺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部核與輻射應急響應和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負責反應堆操縱人員、核設備特種工藝人員等人員資質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內履約。指導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相關業務工作。
  
  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12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科研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指導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相關業務工作。
  
  (2)核電一處
  
  承擔核電廠運作許可證申請文件的審查報批;承擔運作核電廠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核電二處
  
  承擔改進型反應堆核電廠的選址、建造、試運作階段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核電三處
  
  承擔新型反應堆核電廠的選址、建造、試運作階段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核反應爐處 
  
  承擔商用核電廠以外的其他核反應爐和臨界裝置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核燃料與運輸處(簡稱核燃料處)
  
  承擔鈾轉化、濃縮、元件製造、貯存、後處理等核燃料迴圈設施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核材料管制和實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7)放射性廢物管理處(簡稱放廢處)
  
  承擔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設施以及核設施退役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核安全設備處
  
  承擔核安全設備活動的安全許可;承擔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
  
  (9)核技術利用處(簡稱核技術處)
  
  承擔放射源生産設施、I類放射源、I類射線裝置銷售和使用等核技術利用項目以及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0)電磁輻射與礦冶處(簡稱電磁礦冶處)
  
  承擔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臺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産資源開發利用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1)輻射監測與應急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簡稱監測應急處)
  
  承擔國家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輻射環境品質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和輻射防護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
  
  (12)核安全人員資質管理處(簡稱人員資質處)
  
  承擔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核反應爐操縱員/高級操縱員、焊工和焊接操作工、無損檢驗人員等核安全特種人員的資質管理和培訓;承擔核安全系統人員業務培訓。
  
  (十二)環境監察局(簡稱環監局)。
  
  1、職責劃轉
  
  將原污染控制司限期治理職責劃入環監局。
  
  2、主要職責
  
  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執法檢查。擬訂環境監察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的執行。擬定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組織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和排污收費稽查。組織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指導全國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指導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和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監察執法相關業務工作。
  
  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承擔局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環境監察與稽查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全國環境監察機構的隊伍建設;組織“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
  
  (2)排污收費管理處(簡稱排收管理處)
  
  擬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和管理全國重點污染源數據系統。
  
  (3)監察稽查處(簡稱稽查處)
  
  監督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督辦重大環境污染違法案件;組織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和環境執法稽查;指導環境保護系統環境執法工作;組織實施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後督察工作。
  
  (4)區域監察處(簡稱區域處)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和農村環境執法工作;督辦重大生態破壞案件;協調解決跨省區域流域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指導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監察執法相關業務工作。
  
  (5)行政執法處罰處(簡稱處罰處)
  
  組織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工作;承擔環境違法案件的審查、處理和處罰,並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十三)國際合作司(簡稱國際司)。
  
  1、主要職責
  
  負責歸口管理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和統一對外聯繫,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擬訂有關政策、部門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履行國際環境公約等外事經費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際環境公約履約的對外聯繫工作,組織國際環境公約的對外談判。組織和協調政府間雙邊、多邊等環境保護合作。負責合作文件談判和實施中的對外聯繫。組織參加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和其他活動。組織政府間環境合作計劃、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文件的談判。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對華和我國對外環境合作援助項目。負責部系統內人員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負責國(境)外來華參加環境合作與交流人員的審核。負責聯繫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涉及環境合作的事務。管理環境保護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指導我駐外環境機構的工作。負責在國內召開的環境保護國際會議的審批。負責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處理涉及港、澳、臺的環境保護事務。承擔核與輻射安全國際合作事務和負責聯繫國際原子能機構等國際核能組織。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6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部外事管理工作;處理世界貿易組織環境與貿易等事務;處理涉及港、澳、臺的環境保護事務。
  
  (2)國際組織和公約處(簡稱國際處)
  
  承擔與聯合國環境署及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的聯繫與合作;承擔部&&的國際環境公約的對外談判;組織參與其他國際公約、國際會議中涉及環境問題的談判;指導我常駐聯合國環境署代表處工作;承擔與環境保護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管理工作。
  
  (3)亞洲處
  
  組織與亞洲地區國家和地區組織的環境合作與交流;承擔本地區內雙邊、多邊環境保護機制下的合作;擬訂與本地區國家和地區機構的環境合作計劃;承擔相關環境合作協議、備忘錄的談判和簽署;承擔與本地區內非聯合國系統國際組織的聯繫與環境合作。
  
  (4)歐洲處
  
  組織與歐洲、中亞地區國家和地區組織的環境合作與交流;承擔本地區內雙邊、多邊環境保護機制下的合作;擬訂與本地區國家和地區機構的環境合作計劃;承擔相關環境合作協議、備忘錄的談判和簽署;承擔與本地區內非聯合國系統國際組織的聯繫與環境合作。
  
  (5)美洲大洋洲處(西亞非洲處)(簡稱美大處)
  
  組織與美洲、大洋洲、西亞、非洲地區國家和地區組織的環境合作與交流;承擔本地區內雙邊、多邊環境保護機制下的合作;擬訂與本地區國家和地區機構的環境合作計劃;承擔相關環境合作協議、備忘錄的談判和簽署;承擔與本地區內非聯合國系統國際組織的聯繫與環境合作。
  
  (6)核安全國際合作處(簡稱核國際處)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承擔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等國際核能組織的聯繫與合作;承擔國際核與輻射安全公約的對外談判;組織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雙邊、多邊核與輻射安全合作與交流;承擔相關核與輻射安全合作協議、備忘錄的談判和簽署。
  
  (十四)宣傳教育司(簡稱宣教司)。
  
  1、主要職責
  
  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擬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政策、規劃、行政法規、綱要,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佈,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道。審核重大活動的新聞稿件。協調中央有關部門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管理部屬報刊、圖書出版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和國際環境獎項推選。收集、分析環境輿情動態,及時向部領導報送相關資訊。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3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政務資訊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指導部屬報刊、圖書出版工作。
  
  (2)新聞處
  
  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佈;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道;審核併發布重大活動的新聞稿件;收集、分析環境輿情動態,及時向部領導報送相關資訊。
  
  (3)宣傳教育處
  
  組織、協調全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和國際環境獎項推選。
  
  直屬機關黨委。
  
  1、主要職責
  
  負責部機關黨的工作,領導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黨的工作,建設和諧機關。負責黨的思想、組織、制度和作風建設。負責維護政治安全穩定工作。協助部黨組做好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理論學習的服務工作。負責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懲防體系建設,領導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工作,協助指導全國環境保護系統相關工作,承擔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受理對所屬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部機關、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領導部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工委和青年等群眾組織的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統一戰線工作。完成部黨組和上級黨組織下達的各項任務。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3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宣傳處)
  
  承擔直屬機關黨委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産管理、黨務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維護政治穩定工作;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開展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協助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承擔環境保護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日常工作。
  
  (2)組織紀檢處
  
  承擔基層黨的組織建設;組織發展黨員、黨員(黨校)培訓和評選表彰工作;指導基層黨組織民主生活會工作;承辦部黨組民主生活會有關工作;承擔基層黨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承擔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3)統戰群團處
  
  承擔直屬機關工會、婦工委、共青團(青年)及部機關工、青、婦組織工作;承擔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及全國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協調小組聯絡員工作;承擔直屬機關統一戰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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