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關情況。為做好《實施意見》的宣傳貫徹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對《實施意見》進行系列解讀,今天推出第4篇《認真貫徹落實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管理新要求》。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出臺加強和規範排污口監督管理的指導文件。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進入環境水體的最後關口,是連接岸上和水裏的關鍵節點,排污口管理成效直接影響水環境品質和生態環境安全。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將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職責劃轉到生態環境部,就是要打通岸上和水裏、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部在長江、黃河、赤水河開展入河排污口“查、測、溯、治”試點基礎上,提出了新形勢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新思路,明確了“排查溯源、分類整治、監督管理”三個方面具體要求。
設置審核是入河排污口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實現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的重要抓手,是嚴格控制向河湖排污的重要舉措,也是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實施意見》在排污口設置審核方面突出體現了以下要求:
一、體現了以水質目標管理為核心的污染防治要求
《實施意見》堅持以改善水生態環境品質為核心,根據受納水體水生態環境功能,確定排污口設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逐步實現水質管理與污染源管理有效銜接,切實改善水生態環境品質。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用好排污口設置審核管理抓手,切實打通岸上和水裏,建立起污染源、排污口與水質的聯動關係,為污染源的系統治理、科學治理提供支撐。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的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採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
《實施意見》要求加強規劃引領,從源頭防止排污口無序設置。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塗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佈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二、體現了分級審核、屬地管理和統一監管的要求
《實施意見》落實“放管服”要求,明確了排污口設置分級審批許可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於省界緩衝區、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湖和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流域局)負責實施。上述範圍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由屬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核許可權。
同時按照屬地管理的思路,對流域局負責設置審核的排污口,要求納入屬地環境監督管理體系,有利於地方人民政府落實對轄區生態環境品質負責的法律要求,進一步壓實了地方人民政府水生態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
流域局作為生態環境部的派出機構,在排污口設置審核工作中,要加強與地方的溝通,充分聽取排污口所在地上下游、左右岸地方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同時,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加大流域範圍內排污口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通報。
三、體現了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和不斷拓展的要求
《實施意見》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第一次將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産養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區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等納入管理,監管範疇涵蓋了工業、生活、農業、交通等多個領域和幾乎所有的排污單位。
排污口設置審核突出了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污行業,明確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同時,也明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範圍,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當地水污染狀況,尤其是由於面源污染導致汛期水質出現明顯下降等情況,不斷加強對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的監管,推進面源污染治理。
四、體現了為民服務、實事求是和穩妥推進的要求
對於已存在但未按要求辦理設置審核手續,或達不到相關管理要求的排污口,《實施意見》提出結合排污口整治,實事求是進行妥善處理。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併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級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納入規範管理。整治之後保留的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納入日常管理。
排污口設置審核工作責任重大、涉及面廣、技術要求高,工作中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要加強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等基礎情況的調查、監測和分析研究,為排污口設置審核提供科學支撐。要依託統一的排污口資訊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排污口設置審核資訊。
作者:姜永生(生態環境部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分黨組書記、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