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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機構職責

  (一)主要職責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承擔國家安全有關工作,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涉核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和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輻射環境管理的督查,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和相關培訓,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業務考核,歸口聯繫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機構的內部建設和相關業務工作,負責三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司有關工作的綜合協調。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機構。

  1.辦公室。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業務考核。組織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輻射環境管理的督查。歸口聯繫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機構的內部建設和相關業務工作。承擔三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司有關工作的綜合協調。

  2.核安全協調處(國家安全協調處)。承擔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涉核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等國家安全工作和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規劃擬訂、資訊公開、科普、宣傳等工作。

  3.政策與技術處。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擬訂並監督執行工作,負責重大核與輻射安全事項調查,歸口協調管理核與輻射安全科研和核安全文化建設。

  4.輻射監測與應急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簡稱監測應急處)。承擔輻射環境監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核與輻射恐怖事件防範處置、核材料管制等工作。

  5.人員資質管理處(簡稱人員資質處)。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資質管理等工作。

  6.核安全設備處。承擔核安全設備監管和進口核安全設備安全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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