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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環境司

機構職責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國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國及重點海域海洋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區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範。負責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組織開展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管,監督協調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監督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承擔海上排污許可及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工作。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劃定傾倒區。監督協調國家深海大洋、極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有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承擔灣長制相關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海洋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區劃、法規、規章、制度擬訂工作。

  2.海洋生態保護與環境品質管理處(簡稱生態品質處)。承擔海洋生態環境品質標準擬訂、目標考核,承擔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垃圾(微塑膠)、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防治以及深海大洋、極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協調等工作。

  3.海域綜合治理監督協調處(渤海綜合治理監督協調辦公室)(簡稱海域治理處、渤海辦)。承擔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入海污染物聯防聯控、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重特大海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參與協調等工作,擬訂“灣(灘)長制”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4.海洋污染防治監管一處(簡稱監管一處)。承擔海洋傾廢污染和海洋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承擔傾倒區劃定及相關傾倒許可、環評審批、排污許可等工作。

  5.海洋污染防治監管二處(簡稱監管二處)。承擔陸源污染和海岸工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承擔相關環評審批、排污許可、入海排污口設置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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