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與交換管理規定》的公告
《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與交換管理規定》已經環境保護部2010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與交換管理規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國控 資訊傳輸 管理規定 公告
附件:
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與交換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與交換活動的管理,確保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的共用利用,結合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與交換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在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之間進行的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資訊傳輸與交換,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是指各級污染源監控中心接收和處理的,經自動監控現場端設備採集的國控重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以及與污染源相關的其他基本資訊。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的資訊傳輸與交換是指利用環境保護專網在不同地域、不同部門、不同資訊應用系統間傳遞與交換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的活動。
第五條 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實行分級管理,統一建立國家級、省級兩級綜合數據庫和數據庫管理平臺。
第二章 監控運作
第六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級監控中心的運作,數據的有效性審核,以及與上、下級的資訊傳輸與交換。
第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必須落實資訊傳輸與交換管理責任,制定健全的工作制度,對本級資訊傳輸與交換活動進行日常管理。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必須建立應急處置預案,有效應對國控重點污染源發生異常和資訊傳輸與交換過程中的突發事件。
第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必須按照數據報送要求,完成與上級的資訊傳輸與交換。
第三章 網路與安全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之間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的傳輸與交換依託各級環境保護專網進行。
第十一條 各級環境資訊網路運維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要求,保證數據通訊網路的互連互通,為資訊傳輸與交換提供支撐和保障。
第十二條 各級環境資訊網路運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路安全管理,落實網路安全責任制,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網路安全、資訊安全。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資訊網路運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環境資訊網路建設規範》(HJ/T460-2009)的要求,在統一規劃、標準下進行網路配置和管理,保障上下級監控中心之間資訊傳輸網路的物理連接。
第十四條 各級環境資訊網路運維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本級環境保護專網的管理,保證專網與其他網路的安全隔離。
第四章 傳輸交換
第十五條 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必須通過有效性審核,才能與同級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的應用平臺連接,進行資訊的傳輸、交換與共用利用。
第十六條 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上報方式分為兩類,一類為污染源線上監測數據等原始數據的直傳上報,另一類為統計、匯總後歷史數據、報警數據、污染源監測狀態數據等交換到同級基礎數據庫,並逐級上報至上級自動監控系統。
第十七條 各級監控中心對污染源線上監測原始數據不得進行任何人為加工處理,直接從本級監控中心通訊伺服器經上級監控中心,轉發到國家級監控中心,完成數據的直傳上報。
第十八條 各級監控中心對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取得的數據進行統計,獲得污染源排放小時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等,在規定的時限內傳輸至上級監控中心,完成數據的逐級上報。
第十九條 各級監控中心應當遵循《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交換技術規範(試行)》(HJ/T352-2007),統一資訊傳輸與交換格式,保障資訊的傳輸、交換與共用。
第二十條 各級監控中心的網路設備、應用伺服器和存儲設備應當保持24小時穩定運作,不得無故擅自停機;出現故障,必須立即修復,並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上級監控中心報告原因,保障與上級或下級監控中心進行實時數據傳輸。
第二十一條 對於缺失和異常時段數據,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將有關資訊補充上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非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與交換活動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