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車載診斷系統和耐久性技術要求》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完善國家環保標準體系,我部決定對國家環保標準《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階段)》(GB 14762-2008)進行補充完善,制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車載診斷系統和耐久性技術要求》,並予發佈。
特此公告。
附件: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車載診斷系統和耐久性技術要求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標準 發佈 公告
附件:
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車載診斷系統和耐久性技術要求
以下內容,適用於實施《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階段)》(GB 14762-2008)的第Ⅳ階段。
一、第Ⅳ階段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按照GB 14762-2008規定。
二、第Ⅳ階段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放污染控制系統耐久性要求為180 000km或10年,以先到為準。允許最短試驗里程為100 000km,試驗方法按GB 20890-2007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