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九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關於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關於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 2014年 第21號 |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批准《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新增列九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關於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關於附件A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2013年12月26日,我國政府向《公約》保存人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我國批准《修正案》的批准書。按照《公約》有關規定,《修正案》將自2014年3月26日對我國生效。
《修正案》對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林丹、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聯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10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規定。現就我國限控上述新增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生産、流通、使用和進出口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聯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二、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見附表)外的生産、流通、使用和進出口。對於特定豁免用途的,應抓緊研發替代品,確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對於可接受用途的,應加強管理及風險防範,並努力逐步淘汰其生産和使用。
三、各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商務、衛生計生、海關、質檢、安全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上述10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生産、流通、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本公告的行為,將嚴肅查處。
附件: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
環境保護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商務部
衛生計生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3月25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3月26日印發
附件:
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
表1 特定豁免用途
物質名稱 |
特定豁免用途 |
林丹 |
作為控制頭虱和治療疥瘡的人類健康輔助治療藥物的使用。 |
硫丹 |
用於防治棉花棉鈴蟲、煙草煙青蟲的生産和使用。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半導體和液晶螢幕(LCD)行業所用的光掩膜、金屬電鍍(硬金屬電鍍)、金屬電鍍(裝飾電鍍)、某些彩色印表機和彩色影印機的電子和電器元件、用於控制紅火蟻和白蟻的殺蟲劑、化學採油的生産和使用。 |
表2 可接受用途
物質名稱 |
可接受用途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照片成像、半導體器件的光阻劑和防反射涂層、化合物半導體和陶瓷濾芯的刻蝕劑、航空液壓油、只用於閉環系統的金屬電鍍(硬金屬電鍍)、某些醫療設備(比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EE)層和無線電遮罩ETEE的生産,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CCD濾色儀)、滅火泡沫的生産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