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我部收到住化分析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等單位提交的66份簡易申報《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登出的申請材料。
根據《辦法》第四十條以及《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指南》第六章有關登記證登出的規定,我部對上述申請材料進行了形式審查,結合年度報告對未進行活動和停止活動的申請進行了核實和確認,批准登記證登出(見附件)。
登出後的原登記證持有人五年內不得對同一新化學物質進行再次申報。
特此公告。
附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登出申請批准一覽表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月12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