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授予浙江省杭州市等40個市、縣、區“國家生態市、縣、區”稱號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浙江省杭州市等40個市、縣、區積極開展國家生態市、縣、區創建,目前已經達到國家生態市、縣、區考核指標要求。根據《國家生態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等規定,我部決定授予杭州市等40個市、縣、區“國家生態市、縣、區”稱號。
希望獲得稱號的地區珍惜榮譽,再接再厲,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五大發展理念,爭當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踐行者和引領者,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不斷改善大氣、水環境品質,在三到五年內率先實現環境品質明顯改善目標。我部將加強對後續工作情況的跟蹤評估,對環境品質下降、工作成效不明顯、在區域內無法發揮典型示範作用的地區取消其稱號。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生態市、縣、區名單
環境保護部
2016年9月30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0月8日印發
附件
國家生態市、縣、區名單
浙江省 杭州市,湖州市,杭州市蕭山區,湖州市南潯區,寧波市江北區、北侖區,富陽市,嵊泗縣,岱山縣,縉雲縣,文成縣
安徽省 涇縣
福建省 廈門市,泉州市,福州市晉安區、鼓樓區,連江縣,閩侯縣,泉州市豐澤區、鯉城區,晉江市,石獅市,惠安縣,漳州市龍文區,平和縣,柘榮縣,武夷山市,松溪縣,光澤縣
山東省 青島市黃島區、城陽區,曲阜市
湖北省 京山縣
四川省 彭州市,邛崍市,大邑縣,都江堰市,洪雅縣
貴州省 湄潭縣,赤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