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環發〔2009〕88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使用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使用辦法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 監督考核 合格標誌 通知
抄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附件: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使用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環發〔2009〕88號)等有關規定,規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以下簡稱“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的管理使用。
二、核發條件
對按照國家有關在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標準,經定期監督考核合格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核發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
三、式樣與規格
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及其副本的式樣和規格,由環境保護部規定(見附一),並統一監製。
四、核發和管理的責任部門
地(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環發〔2009〕88號)負責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監督考核,並組織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的核發和管理工作。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廠(包括熱電聯産電廠)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的核發和管理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五、有效期
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的有效期自設備監督考核通過之日起三個月。
六、核發及補發程式
1.省、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進行監督考核後,對考核合格的自動監測設備核發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核發機構需要在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上加蓋公章。
2.有效期內的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損壞或者遺失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所有者需憑有效期內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考核合格證明,申請補發。
七、資訊管理
1.建立國家、省、地(市)級三級資訊管理制度,地(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核發資訊;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向環境保護部報送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核發資訊。核發資訊須按規定內容(見附二)報送。
2.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管理資訊系統按編號規則(見附三),對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進行編號。編號須印製在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正面。
八、省、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省控企業、地(市)控企業的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核發和管理工作。
九、民族自治地方在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中,可同時採用漢字和民族文字。
十、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附一: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式樣和規格
一、正面:PVC塑膠
二、背面:不幹膠
附二: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核發資訊報送內容
報送單位: 報送日期: 報送人: 電話:
序號 |
企業名稱 |
考核單位 |
監測項目 |
排污口 名稱 |
排污口 編號 |
設備生産廠家 |
設備 型號 |
設備 編號 |
標誌 編號 |
設備監督考核日期 |
標 志 核發日期 |
標 志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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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編號規則
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編號採用數字編號,數字編號規則為“行政區代碼+核發機構代碼(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碼為1,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碼為2)+監測內容編號(監測內容分為廢水類和廢氣類,廢水類編號為1,廢氣類編號為2)+年份(XX)+順序編號(XXXXX)”。
如2010年北京市海澱區環保局頒發的第一個標誌是給海澱區內某企業的廢氣排放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則編號可以為110108221000001。其中“110108”是北京市海澱區的行政區代碼,第一個“2”代表海澱區環保局(地市級)核發,第二個“2”代表監測項目是廢氣,“10”代表2010年,“00001”代表順序編號為第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