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2009年7月以來,各地按照我部的統一部署和安排,積極開展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下簡稱“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以下簡稱“有效性審核”)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是,目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在建設管理、監督考核和數據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如設備安裝、驗收和聯網進度滯後,有效性審核工作尚未開展等。為了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加強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確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認識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落實責任,要依據《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環發〔2009〕88號)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作情況開展監督考核;根據《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使用辦法〉的通知》(環辦〔2010〕25號)核發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同時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也要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快推進有效性審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現場監督考核方式為主,結合不定期考核監督、用戶滿意度評價等多種方式嚴格管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運營市場,對設備不能滿足認證産品品質要求的,對自動監測設備運營不達標的,對協助排污企業弄虛作假的設備供應商、社會化運營商予以通報,並實施嚴格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責令退出市場。同時,中國環境保護産業協會要按照《環境保護産品認證證書和標誌使用管理規定》,撤銷其所獲全部認證證書,並責令停止使用認證標誌,該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環境保護産品認證。
三、各地應按照《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污染源監控現場端建設規範(暫行)》(環辦〔2009〕25號)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全面檢查轄區內國控企業的監測口規範化、監測站房建設與設備安裝情況,對於不滿足要求的,要逐一列出整改方案,督促排污單位於2010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監測口和監測站房不滿足要求的,視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有效性審核。
四、各地應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規定,利用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測數據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對於尚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雖安裝了自動監測設備但監督考核不合格的排污單位,用監督性監測數據核定其排放量。對於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且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排污單位,暫按物料衡算或産品系數法核定排污量。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核定、匯總轄區內當年國控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流量(水量)後,于次年1月底前報我部。
五、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根據環境保護部的統一安排,按照《關於開展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培訓的通知》(環辦便〔2007〕13號)相關要求,既要加強對環境保護部門從事有效性審核工作人員的培訓,同時也要協助相關培訓機構認真組織轄區內國控企業相關人員參加有效性審核培訓,深入學習廢水自動監測設備、廢氣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傳輸等專業知識,提升自動監測設備的運營管理水準,提高排污企業環保人員整體素質。
六、各地要切實做好有效性審核工作,上級環保部門要對下級環保部門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體系建設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總量核查結果中。各環保督查中心要採取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考核辦法》(試行)(環辦〔2009〕148號)的規定,對各地區監測體系建設計劃制訂和執行、國控企業監督性監測、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主要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驗收情況;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情況;監督考核合格標誌核發情況;國控企業相關人員獲得有效性審核培訓合格證書情況和自動監測數據使用情況)以及能力建設情況加強日常督查,並將有關督查情況及時報我部。
聯繫人:環境監測司 趙旭東 佟彥超
聯繫電話:(010)6655682766556824
傳真:(010)66556825
電子郵箱:wuranyuan@mee.gov.cn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國控企業 自動監測數據 有效性審核 通知
抄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