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檢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各區域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目前,一些地區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暴露出檢測程式不規範、檢測設備可靠性差、從業人員技術水準低等問題,個別地區甚至出現了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行為,嚴重影響了機動車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造成了極為不良的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強化和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工作,嚴厲打擊各類環保檢驗違法違規行為,我部決定於2011年3月至6月在全國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檢查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檢查整治工作,進一步提升各級環保部門對機動車環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全面規範和強化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督促一批存在問題的檢驗機構進行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機動車氮氧化物總量減排數據庫和環保監管資訊系統,切實提高機動車環保監管水準,努力遏制機動車污染日益嚴重的趨勢。
二、檢查範圍和重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等,對所有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環保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檢查重點為:檢驗機構資格委託情況;檢驗機構日常運作情況;檢測設備使用和維護情況;檢測人員業務技能情況;環保部門日常監管情況。檢查整治重點內容見附件一。
三、檢查工作進度安排
檢查整治工作採取全面排查和重點督查的方式進行:
(一)各地區開展全面排查。2011年3月至5月,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要按照上述檢查範圍和重點,對轄區內所有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機構進行逐一排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治,並形成檢查整治工作報告。
(二)環境保護部組織重點督查。2011年6月,環境保護部有關司局和區域環保督查中心組成督查組,對各地檢查整治工作情況和重點檢驗機構進行督查。督查結束後,對檢查整治結果進行通報。
四、檢查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檢查整治工作方案,組織有關力量集中開展檢查整治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查任務。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驗機構,環保部門應視情況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和罰款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省級環保部門取消其承擔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的資格,並嚴肅追究責任。
(三)加快委託進程。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要加強與公安、質檢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深入推進檢驗機構環保委託工作,特別是尚未開展委託工作的地區,要攻堅克難,儘快建立委託管理制度,全面規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
(四)完善監管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把集中檢查和日常監管有機結合起來,繼續推進機動車環保管理資訊系統建設,抓緊建立和完善機動車環保管理數據庫;積極推進檢驗機構環保線上監控設施的安裝工作,並實現與環保部門聯網,建立機動車環境管理長效機制。
請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將本地區檢查整治工作報告(報告大綱見附件二)和檢驗機構檢查整治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三)報送我部。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環境保護部污防司 崔明明;電話:(010)66556238,傳真:(010)66556248
附件:1.重點內容
2.報告大綱
3.情況匯總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機動車 檢驗 檢查 通知
抄送: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
附件二:
報告大綱
一、概況
(一)檢驗機構概況,包括檢驗機構的數量、佈局、檢測線數量及檢測方法等情況
(二)機動車環保監管概況,包括各級環保監管機構、人員設置等情況
二、檢查工作情況
(一)檢驗機構委託情況
(二)檢驗機構運作情況
(三)檢測設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四)檢測人員技術水準
(五)環保部門日常監管情況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