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核定徵收排污費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充分利用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成果,科學、準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動排污費規範、足額徵收,經研究,決定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二氧化硫排污費必須應用經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進行核定、徵收,並將核定、徵收情況納入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有關工作的年度考核。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根據《關於排污費徵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03〕64號),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計徵排污費時,應將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作為首選依據。
(二)按照《關於印發〈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的通知》(環發〔2009〕88號)規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應經過有效性審核確認有效。
(三)《關於發佈〈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傳輸與交換管理規定〉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55號)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我部污染源監控中心上報的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資訊必須通過有效性審核。
(四)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量使用自動監控數據核算方法,應當按照《關於印發〈國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的通知》(環辦〔2011〕8號)的規定執行。
二、資訊填報及考核方法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應保證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正常穩定運作,確保自動監控數據及時上傳至我部污染源監控中心,避免數據缺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必須結合實際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有效性審核工作進展,及時在“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調度平臺”中更新補充最新的有效性審核資訊,此資訊作為我部考核數據有效性和使用情況的依據。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從2011年第二季度起,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徵收公告平臺上填報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數額時,應當同時填報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情況,並註明是否應用經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計算排污費。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掃描件應上傳到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徵收公告平臺。
(四)對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二氧化硫排污費應用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數據核定徵收情況將納入2011年度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費徵收年度匯審考核,並作為環境監察考核工作的一部分。我部將根據部污染源監控中心收集的各排放口自動監控數據和有效性審核資訊,計算各電力企業每個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和排污費,並與上報的二氧化硫排污費開單徵收金額進行核對。兩類數據存在偏離的,以偏離程度按比例扣分。按月計徵排污費的,分三個月分別核算和扣分。考核具體情況另行通知。
三、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結合排污費徵收全程資訊化管理有關要求,進一步整合和健全污染源自動監控與排污費徵收資訊管理系統,提高排污費計徵的工作效率和計徵過程的科學性、準確性。自2012年起,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核定和徵收工作,必須應用經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並納入年度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費徵收年度匯審考核以及環境監察工作考核。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題詞:環保 自動監控數據 排污費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