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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廣東省汕頭市造紙企業環境違法案掛牌督辦的通知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按照我部《關於2010年環境保護部第一批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的通知》(環辦〔2010〕95號)要求,你廳督促汕頭市對轄區內造紙企業進行了全面排查,督促相關企業開展了整治,並向我部提交了解除掛牌督辦的申請。華南督查中心對掛牌督辦案件的整改情況進行了核查。目前,汕頭市造紙企業環境違法問題的整治基本達到督辦要求。
經研究,現決定對該案件解除掛牌督辦。請你廳繼續加強督查,督促企業正常運作污染治理設施,保證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防止關閉企業死灰複燃。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題詞:環保 監察 解除 掛牌督辦 通知
抄送: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銀監會辦公廳,汕頭市人民政府,汕頭市環境保護局,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