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為全面提升環境品質綜合分析能力,不斷提高環境品質報告書的編制品質,更好地服務於環境管理,依據《環境監測報告制度》,我部制定了《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國家規劃時間段的五年環境品質報告書的評比。
附件: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辦法(試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主題詞:環保 環境品質 報告書 評比 辦法 通知
抄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附件:
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辦法(試 行)
一、 為提高環境品質報告書編寫水準,提升環境品質綜合分析能力,根據《環境監測報告制度》,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規劃時間段的五年環境品質報告書的評比。
三、 全國優秀環境品質報告書是環境品質報告書的最高榮譽獎勵,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次。優秀環境品質報告書一般不超過參加全國優秀環境品質報告書評選數量的30%。
四、 全國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過程要堅持公開、有序、透明,評比結果要保證公正、客觀。
五、 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的主要依據如下:
(一)環境保護部下發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國家技術監督局公佈的國家標準《量和單位》(GB3100-3102—93);
(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1986年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1988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聯合發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2002年國家語言文字委員會發佈的《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同時參考《現代漢語詞典》(1996年修訂第3版)、《新華字典》(1998年修訂本)等常用工具書。
六、 全國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工作每五年開展一次,每個國家五年規劃時間段的第一年度(以下簡稱“評比年”)評比上一個五年規劃時間段的環境品質報告書。
七、 全國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的範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編制的省級環境品質報告書和各地市環境保護局編制的地市級環境品質報告書,編寫水準較好的縣(區)級環境品質報告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推薦亦可參加評比。
八、 評比按照及時性、完整性、科學性、邏輯性、創新性以及編輯、印刷品質等六方面內容進行。評比標準根據環境管理需求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完善。
九、 環境保護部成立評比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全國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工作。評比領導小組下設評比專家組,負責全國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活動具體實施。評比專家在全國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專家庫中遴選,專家庫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薦的專家人選組成,專家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在環境品質綜合分析領域業務精通,有較深造詣,有一定知名度和權威性,經驗豐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相關專業5年以上,熟悉環境品質報告書編寫技術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健康狀況良好。
十、 全國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工作程式一般分為申報、評比、核定和表彰四個階段。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對本轄區所有地級城市的環境品質報告書和部分縣(區)級環境品質報告書進行自評估,按照環境保護部分配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評環境品質報告書數量額度,推薦出本轄區的優秀環境品質報告書,申報參加全國評比,省級環境品質報告書可直接參加全國評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品質報告書申報工作應于評比年的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評比標準,評比專家組採取專家打分和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對參評的環境品質報告書進行統一打分,並提出獲獎等次建議,全國評比工作應于評比年7月底前完成。
(三)評比結果經評比領導小組核準,報環境保護部分管部領導審定、公示後,由環境保護部對評選出的全國優秀環境品質報告書予以表彰,對獲一、二、三等獎的優秀環境品質報告書單位頒發獎狀。對獲獎環境品質報告書的主要編寫人員頒發獲獎證書。一、二、三等獎的報獎人員名額分別為10名、7名和5名。
十一、 全國優秀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結果作為下一次環境保護部分配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評環境品質報告書數量額度的重要依據。
十二、 全國優秀環境品質報告書向全國推薦學習。
十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品質報告書評比週期和範圍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行規定,評比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十四、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