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落實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41號)有關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工作要求,有效降低和控制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全過程可能出現的各類環境影響與風險,推動相關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現就加強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項目環境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與意義
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是一項具有大規模減排潛力的新興技術,對全球中長期應對氣候變化和推進國內綠色、迴圈、低碳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發展勢頭良好,相關實踐、技術研發和試驗示範已取得較大進展,但環境安全不確定問題較為突出。其中,捕集環節由於額外能耗會增加大氣污染物排放,吸附溶劑使用後的殘留廢棄物易造成二次污染;運輸和利用環節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泄漏將嚴重破壞局地生態環境安全,威脅周邊人體健康;封存環節如果工藝選擇或封存場地選址不當,可能發生二氧化碳的突發性或緩慢性泄漏,從而引發地下水污染、土壤酸化、生態破壞等一系列環境問題。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時間跨度長、涉及範圍廣、技術類型多、環境風險差異大,目前環境監管基礎能力相對薄弱,加強試驗示範項目環境保護工作十分迫切。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結合本地區已有的試驗示範項目,針對各環節實際運作情況,評估項目當前和潛在的生態環境影響,逐步明確環境監管的重點領域,完善相應的評價技術方法,適時開展環境影響的後評估。新建試驗示範項目,應遵照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相關要求,依法開展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關注封存場地選址、各環境要素長期性累積性影響、公眾參與和資訊公開等方面,嚴格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強化全過程環境監管。
(二)積極推進環境影響監測。試驗示範項目結合自身實際,積極開展項目運作前、運作期間和封場後等不同實施階段的環境影響監測。針對各環節可能影響的不同環境要素,循序推進大氣、地下水、土壤、生物多樣性和廢棄物産生等領域的環境影響監測工作,逐步構建完善指標科學、標準明確、技術可達、便於操作的監測方法體系與技術規範。
(三)探索建立環境風險防控體系。試驗示範項目應針對各環節存在的環境風險,識別潛在的影響範圍、對象和程度,探索建立環境風險評估和預警防控體系,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性環境事件,研究制定應急預案和響應機制,與地方現有應急預案加強銜接,逐步推進預案備案工作,明確工程補救措施,強化源頭預防、過程式控制制和末端處置的全過程環境監管,有效降低影響人群健康和生態安全的環境風險。
(四)推動環境標準規範制定。結合我國實際及發展趨勢,研究項目選址優化、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環境風險防控、環境損害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領域的技術導則和規範制修訂方法,完善相關的環境標準和監管規範體系,強化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管控,積極參與和引導相關國際環境標準和規範的制定。
(五)加強基礎研究和技術示範。重點圍繞影響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品質的各種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加強有利於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全過程環境監管的基礎研究、技術研發和政策設計。結合各地實際,按照捕集、利用、封存的不同需要,探索建立環保經濟政策激勵機制,推動相關實用環保技術、裝備等的示範和推廣,促進環保産業發展。
(六)加強能力建設和國際合作。加強項目管理和人才培養,重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相關環保知識的普及與傳播,針對不同技術和管理需求,積極參與並適時組織開展相關研討培訓工作。加強與主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環境保護領域的合作,推動與國際組織、研究機構、企業團體交流,積極借鑒相關國際經驗,有效利用國際資源。
三、工作要求
加強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環境管理是一項長期工作,需要加強組織領導。環境保護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相關地方、行業、企業和研究機構共同開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環境保護工作,探索建立科學高效的問題解決機制,積極推動並適時制定出臺相關的環境保護標準規範,引導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與發改、科技、財政、國土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項目的全過程環境管理,摸清本地區試驗示範項目的環境影響現狀,並開展登記備案工作,加強項目運作的環境監測和影響評估,及時發現問題並總結經驗,定期上報相關情況和進展。
各地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項目建設和運營的過程中,要強化環境安全風險防範意識,降低對當地環境可能産生的負面影響。要加強試驗示範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環境風險防控和環境損害賠償等問題上的技術研究和數據積累,及時向本地環保部門反饋問題並提出建議。試驗示範項目應結合自身實際,加大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投入,積累項目建設、運營和場地關閉後的環境保護實踐經驗,為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環境管理制度提供科學依據。
計劃開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的地區,可參照本通知開展相關環境保護工作。
特此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