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先期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電力企業:
為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作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的實施,做好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的先期驗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電力企業對我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新建、改建、擴建燃煤發電機組項目配套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建設情況進行集中梳理,具備先期驗收條件的,應在發電機組168小時滿負荷運作測試後,委託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驗收監測。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電力企業可以採取分批打捆的形式向我部申請驗收,並附具驗收監測報告。
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現有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增建、改造項目,電力企業直接向負責審批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申請驗收,具體程式參照本通知要求進行。
二、接受電力企業委託,承擔驗收監測的機構應為地市級(含)以上環境監測站或已取得計量認證資質的環境科學研究院(所)。監測機構應當具備完善的品質管理和品質控制體系,按照技術規範開展驗收監測工作,對煙氣系統所有測點的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進行校核檢測,確保各測點數據連續一致;全面測試各測點斷面的煙氣流速和污染物濃度,確定該斷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監測點位,確保監測數據科學準確;測試設計污染物濃度最高情況下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的最大處理能力及效果,確保治污設施品質穩定可靠。監測機構自接受委託之日起20日內完成現場監測,出具監測報告,並對監測結論負責。承擔驗收監測的人員應當持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人員培訓合格證書》。電力企業收到監測報告後應及時向我部提出先期驗收申請。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根據需要對先期驗收監測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接到我部委託函及監測報告後15日內,完成轄區內電力企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的現場檢查,重點核查治污設施安裝的分佈式控制系統(DCS)的關鍵控制參數是否引入並記錄,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我部將在收到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意見後15日內完成相關審查程式,對符合條件的分批辦理批復文件。我部同時將批復文件抄送省級環保部門,由省級環保部門將批復文件函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四、各電力企業應在通過先期驗收後6個月內辦理整體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申請整體驗收時必須嚴格對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要求,確保所有配套環境保護措施包括“以新帶老”、“上大壓小”、區域削減替代、環保搬遷承諾等得到落實。對未按要求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或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整體竣工環保驗收的,我部將暫停電力企業其他相關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整體竣工環保驗收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和《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環發〔2009〕150號)規定進行,先期驗收中已經完成的現場監測不再重復開展。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5月30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5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