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通知
為規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引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部組織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作為開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依據。
附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3月4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3月5日印發
附件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引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規範要求,制定本環境準入條件。
第二條 本環境準入條件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有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第四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等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明確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內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項目建設應當滿足所在地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鼓勵利用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改建或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新建項目鼓勵採用生活垃圾處理産業園區選址建設模式,預留項目改建或者擴建用地,並兼顧區域供熱。
第五條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當選擇技術先進、成熟可靠、對當地生活垃圾特性適應性強的焚燒爐,在確定的垃圾特性範圍內,保證額定處理能力。嚴禁選用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焚燒爐。
焚燒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爐膛內焚燒溫度≥850℃,爐膛內煙氣停留時間≥2秒,焚燒爐渣熱灼減率≤5%。應採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充分燃燒,即保證焚燒爐出口煙氣的足夠溫度(Temperature)、煙氣在燃燒室內停留足夠的時間(Time)、燃燒過程中適當的湍流(Turbulence)和過量的空氣(Excess-Air)。
第六條 項目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用水政策並降低新鮮水用量,最大限度減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中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提出廠區排水系統設計要求,明確污水分類收集和處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原則強化水資源的串級使用要求,提高水迴圈利用率。
第七條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垃圾遺撒、氣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第八條 採取高效廢氣污染控制措施。煙氣凈化工藝流程的選擇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範》(CJJ90)等相關要求,充分考慮生活垃圾特性和焚燒污染物産生量的變化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的影響,採用成熟先進的工藝路線,並注意組合工藝間的相互匹配。重點關注活性炭噴射量/煙氣體積、袋式除塵器過濾風速等重要指標。鼓勵配套建設二噁英及重金屬煙氣深度凈化裝置。
焚燒處理後的煙氣應採用獨立的排氣筒排放,多臺焚燒爐的排氣筒可採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煙氣和排氣筒高度應當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和地方相關標準要求。
嚴格惡臭氣體的無組織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裝卸、貯存設施、滲濾液收集和處理設施等應當採取密閉負壓措施,並保證其在運作期和停爐期均處於負壓狀態。正常運作時設施內氣體應當通過焚燒爐高溫處理,停爐等狀態下應當收集並經除臭處理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要求後排放。
第九條 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應當收集並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處理,立足於廠內回用或者滿足GB18485標準提出的具體限定條件和要求後排放。若通過污水管網或者採用密閉輸送方式送至採用二級處理方式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應當滿足GB18485標準的限定條件。設置足夠容積的垃圾滲濾液事故收集池,對事故垃圾滲濾液進行有效收集,採取措施妥善處理,嚴禁直接外排。不得在水環境敏感區等禁設排污口的區域設置廢水排放口。
採取分區防滲,明確具體防滲措施及相關防滲技術要求,垃圾貯坑、滲濾液處理裝置等區域應當列為重點防滲區。
第十條 選擇低噪聲設備並採取隔聲降噪措施,優化廠區平面佈置,確保廠界噪聲達標。
第十一條 安全處置和利用固體廢物,防止産生二次污染。焚燒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焚燒飛灰應當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處置。焚燒飛灰為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進行運輸和無害化安全處置,焚燒飛灰經處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中6.3條要求後,可豁免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經處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要求後,可豁免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廢脫硝催化劑等其他危險廢物須按照相關要求妥善處置。産生的污泥或濃縮液應當在廠內妥善處置。鼓勵配套建設垃圾焚燒殘渣、飛灰處理處置設施。
第十二條 識別項目的環境風險因素,重點針對生活垃圾焚燒廠內各設施可能産生的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産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制定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計劃。
評估分析環境社會風險隱患關鍵環節,制定有效的環境社會風險防範與化解應對措施。
第十三條 根據項目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産活動的影響等,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係,廠界外設置不小于30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範圍內不應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標,並採取園林綠化等緩解環境影響的措施。
第十四條 有環境容量的地區,項目建成運作後,環境品質應當仍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要求。環境品質不達標的區域,應當強化項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區域污染物減排方案,明確削減計劃、實施時間,確保項目建成投産前落實削減方案,促進區域環境品質改善。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以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等有關要求,制定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及監測計劃。每台生活垃圾焚燒爐必須單獨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安裝煙氣線上監測裝置,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並提出定期比對監測和校準的要求。建立覆蓋常規污染物、特徵污染物的環境監測體系,實現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和焚燒運作工況指標中爐內一氧化碳濃度、燃燒溫度、含氧量線上監測,並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垃圾庫負壓納入分散控制系統(DCS)監控,鼓勵開展線上監測。
對活性炭、脫酸劑、脫硝劑噴入量、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螯合劑等煙氣凈化用消耗性物資、材料應當實施計量並計入臺賬。
落實環境空氣、土壤、地下水等環境品質監測內容,並關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屬累積環境影響。
第十六條 改、擴建項目實施的同時,應當針對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制定“以新帶老”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整改措施、資金、計劃等。
第十七條 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針對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制定完整、細緻的環境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方案,明確參與方式、時間節點等具體要求。提出通過在廠區周邊顯著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企業線上監測環境資訊和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等資訊,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公開企業自行監測環境資訊的資訊公開要求。建立與周邊公眾良好互動和定期溝通的機制與平臺,暢通日常交流渠道。
第十八條 建立完備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明確環境管理崗位職責要求和責任人,制定崗位培訓計劃等。
第十九條 鼓勵制定構建“鄰利型”服務設施計劃,面向周邊地區設立共用區域,因地制宜配套綠化或者休閒設施等,拓展惠民利民措施,努力讓垃圾焚燒設施與居民、社區形成利益共同體。
第二十條 本環境準入條件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