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做好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以下簡稱“更新調查”)工作,根據目前各地更新調查工作中遇到的情況,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調查數據的核算與填報
(一)工業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關於2009年停産、半停産重點調查對象的填報
凡列入重點調查企業名單中2009年處於停産、半停産狀態的企業一律按要求納入發表調查。其中半停産企業填報的各項指標(尤其是污染物産、排放量)要準確屬實。經確認的關閉、倒閉企業不再發表調查。
2.産排污系數的使用
此次更新調查採用實際監測法、産排污系數法和物料衡演算法相結合。其適用原則和條件按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相關技術規定執行。對於個別行業和區域的特殊情況,由省級環保部門深入調查研究之後提出解決建議上報我部,經確認後方可執行。其他各類情況和問題,沿用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中的解決辦法。
3.非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放量測算方法
以省(區、市)為單元,以2007年污染源普查數據為基礎,按照更新調查發表調查對象篩選方法,計算出各省(區、市)2007年非重點源排放所佔比例;以各省(區、市)2007年非重點源排放所佔比例作為2009年當地非重點源排放比例;由省(區、市)將非重點源排放量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産業結構調整情況,按照有關要求自行確定分解方法,逐級落實到市縣(非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放量具體測算指標見附件一)。
4.危險廢物名錄
危險廢物統一按照2008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修訂發佈的名錄,採用4級代碼填報。
(二)農業污染源
農業源産排污系數擬按以下方法確定:對於發表調查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戶)、小區,規模化水産養殖場仍按2007年污染源普查系數確定;對於測算的種植業、畜禽養殖專業戶、水産養殖專業戶的産排污量,以市(地、州、盟)為單元,採用2007年産排污強度(2007年污普産排污量與當年種植面積、出(存)欄數或養殖産量之比),與2009年種植面積、出(存)欄數、養殖産量等統計數據通過更新調查軟體自動進行測算産排污量(農業污染源填報範圍需強調的部分指標見附件二)。
二、其他部門數據的使用問題
更新調查中涉及到人口、能源、社會、經濟等數據按照我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更新調查中涉及到的農業等數據應使用當地政府部門當年公佈數據。
三、行政區劃等各種代碼
行政區劃代碼是國家統計局統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代碼,更新調查中不能任意更改。更新調查仍然沿用普查中使用的行政區劃代碼,2008、2009年行政區劃代碼發生變化並且是經國家統計局批復確認的,統一報監測總站匯總後交軟體公司修改。
四、軟體完善
我部將儘快組織技術力量,改善軟體的審核功能,並於近期將數據審核高級查詢模組上傳網站。
五、組織配合開展數據核查工作
省市縣各級環保部門要將更新調查數據品質把關貫穿在數據填報和匯總全過程之中,逐級負責,認真組織開展更新調查數據自查工作,並配合督查中心做好更新調查數據核查工作,切實保證此次更新調查工作數據品質。
附件:1.非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放量具體測算指標
2.農業污染源填報範圍需強調的部分指標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源 更新調查 通知
抄送: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
附件一:
非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放量具體測算指標
鋻於更新調查中關於非重點工業污染源估算表中部分指標估算難度較大,根據精簡、實用原則,現將六張非重點工業污染源估算表指標填報要求重新界定如下:
1、工業源能源消費情況非重點估算表(H102-2表)中:只需填報1.原煤、2.洗精煤、3.其他洗煤、4.型煤、5.焦炭、6.燃料油共6個指標。
2、工業源用水、排水及廢水處理情況非重點估算表(H103-2表):只需填報一、用水總量、三、廢水排放量(其中:進入污水集中處理廠量共3個指標)。
3、工業源廢水污染物産生及排放情況非重點估算表(H104-2表):只需填報二、廢水中污染物排放量中的1.化學需氧量、2.氨氮共2個指標。
4、工業源廢氣治理設施與污染物産生及排放情況非重點估算表(H105-2表):只需填報12.廢氣中污染物排放量其中:(1)煙塵排放量,(2)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燒過程中排放量,(3)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燒過程中排放量,(4)工業粉塵排放量,共6個指標。
5、工業源固體廢物産生、綜合利用及處置情況非重點估算表(H106-2表):只需填報合計量,不需要分治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等9種類型分別填報。另外,具體指標中,也只需填報2.産生量(噸)、4.利用量(噸)、6.處置量(噸)、8.本年貯存量(噸)、11.傾倒丟棄量(噸)共5個指標的數值。
6、工業源危險廢物産生、綜合利用及處置情況非重點估算表(H107-2):只需填報2.産生量(噸)、4.利用量(噸)、6.處置量(噸)、8.本年貯存量(噸)、11.傾倒丟棄量(噸)共5個指標的數值。
附件二:
農業污染源填報範圍需強調的部分指標
N303 農業污染源基本情況調查表由縣(區)環保部門負責填報,1-16各項指標均需填報。需要再次強調指標範圍:(1)畜禽養殖的存欄量或出欄量的統計範圍是指轄區內:生豬≥50頭(出欄)、奶牛≥5頭(存欄)、肉牛≥10頭(出欄)、蛋雞≥500羽(存欄)、肉雞≥2000羽(出欄)的數量。(2)水産養殖投放量和産量的統計範圍是指全縣(市、區、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