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近年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環發〔2009〕88號),促進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運作。但是,經抽查發現,部分地區在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方面存在不夠規範的問題。為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作用,提高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落實《關於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核定徵收排污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2011〕53號)要求,更好地為總量減排、排污費徵收、行政處罰等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現就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關於加強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環發〔2010〕116號)要求,及時、規範地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和標誌粘貼工作,並於每年年底將此項工作情況上報我部。
二、各地要加強對自動監控系統中流速(流量)測量設備的監督管理,把好流速(流量)測量設備的選型、安裝和驗收關,做好流速(流量)測量設備的日常運作、維護,定期進行比對校準,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流量(流速)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三、在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時,審核不合格的,要書面通知企業搜尋原因,責令其根據比對監測結果和技術規範要求調試自動監測儀器,使之與比對監測數據一致。企業應將調試情況書面報告責任環保部門,由責任環保部門將調試情況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四、對連續兩次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不合格的,責任環保部門要通知企業更換設備,重新安裝,並按程式及時申請驗收。更換的自動監測設備經責任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作。同時,各地要將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開展和查處情況,以及企業整改情況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五、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監督指導,我部將組織檢查組于2011年10-11月份對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對因設備安裝、驗收、運作維護等工作不到位導致的數據不準確等問題提出整改要求,進一步推進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源自動監測 有效性審核 通知
抄送: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