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未通過2014年度重點流域考核地區後續整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38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指標解釋》考核評分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和湖北省未通過2014年度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為督促地方做好整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考核辦法》要求,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市人民政府需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抄送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水利部。
二、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要認真分析原因,對行政區內水體水質、入河排污口分佈及排水狀況、生態流量、主要污染源達標排放和污水處理廠運作情況、農業面源污染等進行摸底調查,並根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編制水體達標方案,向社會公佈。
三、在通過2015年度實施情況考核前,對未通過考核的北京市朝陽區、天津市靜海縣、河北省廊坊市、河南省新鄉市、湖北省宜昌市,國家和相關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暫停審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11月11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朝陽區、靜海縣、廊坊市、新鄉市、宜昌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