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技術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規範各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總體方案》的要求,我部組織起草了《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技術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同時,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詳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國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下簡稱企業用地調查)工作的統一管理。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企業用地調查技術支撐。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會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統稱國家級品質控制實驗室)負責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技術支撐。省級詳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或省級環境保護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企業用地調查工作的統一管理。各地要結合實際確定本省(區、市)企業用地調查工作的主要技術支撐單位,各省級品質控制實驗室是本省(區、市)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技術支撐負責單位。
國家級品質控制實驗室按照全國詳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總體要求,制定全國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工作計劃。各省級品質控制實驗室要按照本通知和本省(區、市)詳查實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區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工作方案。國家和各省(區、市)分別組建國家和省級品質監督檢查專家庫,參與企業用地調查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審核糾偏及考核評估。
二、強化監督檢查,嚴格任務承擔單位管理
國家級品質控制實驗室委託專業機構或組織國家級專家對各省(區、市)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各省級品質控制實驗室可委託專業機構或組織省級專家對本行政區域企業用地調查各環節具體任務承擔單位的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各級品質檢查發現的重大或典型問題應及時報送全國詳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全國詳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視問題情況對相關行政區採取預警、限期整改、通報等措施。
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統一篩選專業機構及檢測實驗室參與本省(區、市)企業用地調查地塊資訊採集、初步採樣調查、樣品分析測試等相關工作。在嚴格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的基礎上,鼓勵各省(區、市)有序推動有資質的社會化檢測實驗室參與企業用地調查工作。
承擔企業用地調查的專業機構、檢測實驗室和品質控制實驗室要組織主要技術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參加國家或省級組織的相關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品質管理制度,制定和實施內部品質控制計劃,從嚴落實全過程品質管理措施,自覺接受國家和省級品質控制實驗室組織的品質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情況,被檢查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應及時採取糾正和預防控制措施。
三、開展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結果審核糾偏
根據各地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工作進展,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要及時進行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方法的系統優化,積極組織力量指導和配合各地開展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結果的審核糾偏。
各省(區、市)要建立企業用地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的結果審核糾偏機制,組織具有污染地塊環境調查經驗、熟悉當地重點行業企業生産經營和産排污情況、參加過企業用地調查相關技術培訓的專家,對風險篩查結果、風險分級結果進行技術審核糾偏。相關單位要根據專家糾偏意見進行整改。審核糾偏後的風險篩查結果、風險分級結果及審核糾偏專家意見報送全國詳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四、組織開展品質管理工作總結和品質評估考核
國家級品質控制實驗室負責對各省(區、市)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工作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報送全國詳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支撐對各省(區、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的評估考核工作,並組織編制全國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總報告。
各省級品質控制實驗室負責對參與本行政區域企業用地調查的專業機構及檢測實驗室進行綜合評估,編制本省(區、市)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總報告,並報送省級詳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國家級品質控制實驗室。各省(區、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年度自查報告應包括詳查工作品質管理相關內容。
承擔企業用地調查工作的專業機構和檢測實驗室應在完成調查任務時向各任務來源省(區、市)的省級品質控制實驗室提交工作品質自評估報告。
五、其他事項
各省(區、市)在詳查工作專項經費中要安排專門的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工作經費,確保經費按時足額到位,保障企業用地調查品質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國家和各省級品質控制實驗室要嚴格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相關管理文件和技術規定的要求,嚴肅查處漏報瞞報、篡改數據、弄虛作假等行為。
參加企業用地調查品質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的資訊,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確保不發生失泄密問題。
附件: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技術規定(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