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納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2017年4月,我部部署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高度重視、迅速行動、紮實推進,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仍存在整治目標不明確、缺乏技術指導、驗收銷號制度不完善和長效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納污坑塘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取得實效,提出以下意見:
一、突出整治重點,明確整治目標
各地應將含有廢酸、廢油、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及其他工業廢物,導致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中污染物濃度水準明顯高於所在地環境背景值的工業類納污坑塘作為整治重點。根據納污坑塘的環境污染狀況、土地規劃用途、所在區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環境功能區劃等實際情況,評估確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底泥及周邊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復目標。原則上應首先控制污染物擴散。坑塘污水異地處理後外排水質應達到相應處理設施的污水排放要求;原地處理後外排或回灌水體污染物濃度水準應達到周邊自然水體的背景值。
二、科學編制整治方案,實行限期治理
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要求,在實地調查和環境監測基礎上,確定污染物質、污染範圍和污染程度,逐一編制整治方案。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可能對人體健康或周邊生態環境産生嚴重危害的納污坑塘,應立即採取切斷污染源、管控環境風險的措施。
針對工業類納污坑塘,按照廢酸、廢油、重金屬、難降解有機物等污染物種類和潛在環境風險情況,選擇科學可行的治理方法,實行水、土同步治理,不應僅採取簡單的加藥處理和覆土回填等方式進行治理。
針對農村生活類納污坑塘,可與美麗鄉村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農村污水治理工作結合,通過完善農村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方式根治農村生活類納污坑塘污染問題,改善農村環境品質。
針對養殖類納污坑塘,可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結合,通過禁養區劃定整治、資源利用等方式,改善畜禽廢水無序排放現狀,消除養殖類納污坑塘污染,推進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
合理確定整治工作完成時限,明確整治責任主體、整治重點、整治目標、任務分工、資金保障。充分發揮專家在納污坑塘方案編制和實施中的作用,納污坑塘集中的地區,可組建納污坑塘整治專家團隊,實現科學治污、精準治污。
三、嚴格驗收要求,加大後續監管力度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完成整治納污坑塘的驗收程式,可由納污坑塘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驗收,也可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通過驗收後,應將整治方案、監測報告、施工報告、驗收意見、環保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相關材料歸檔。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完成驗收的納污坑塘抽查核實,並予以銷號。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對整治後的納污坑塘實施生態修復。通過航拍、遙感、現場踏勘等手段,對整治情況進行評估。對完成整治的納污坑塘加大日常巡查檢查力度,杜絕污染問題反彈。
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半年在其政府官網上向社會公開納污坑塘臺賬資訊、整治方案、整治進展、銷號情況等相關資訊,接受公眾監督。
四、狠抓責任落實,建立長效機制
切實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對環境品質負責的主體責任,可通過簽訂納污坑塘排查整治承諾書的形式,層層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確保納污坑塘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將納污坑塘排查整治納入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日常監管,結合環保網格化管理、環保專項行動、未利用地環境管理、環境投訴舉報等工作,及時將新發現的納污坑塘記入臺賬,實施整治。
嚴厲打擊向坑塘非法排污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深挖污染源頭,對納污坑塘周邊涉酸、涉重金屬、涉危險廢物企業重點排查,徹底斬斷違法犯罪鏈條。綜合運用查封扣押、按日連續處罰、限産停産、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依法追究違法者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