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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水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企業廢水超標排放但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後達標排放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甬環〔2017〕10號)收悉。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向城鎮排水設施違法排放污水行為的監管,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函覆如下:
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對只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加強工作聯繫,完善溝通協調和資訊共用機制,共同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1月22日
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