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範》有關問題的復函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實施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範相關問題的函》(渝環函〔2011〕24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範(暫行)》(HJ/T 301-2007)的有關規定基於原《複合硅酸鹽水泥》(GB 12958-1999)制定。《複合硅酸鹽水泥》(GB 12958-1999)隨後被《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007)代替。2007年修訂後公佈的《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007)已經明文規定,“取消了複合硅酸鹽水泥中允許摻加精煉鉻鐵渣”的規定。根據HJ/T 301-2007中11.3.3條規定,應按GB 175-2007的相關規定執行,即不應將鉻渣(無論解毒與否)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二、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對〈關於水泥中六價鉻含量超標問題判定的技術諮詢函〉的回復》(水標準委便字〔2011〕002號)中“HJ/T 301-2007中11.3.2、11.3.3條款描述情況並不合法”的表述不當,11.3.2和11.3.3條實質是鉻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時,參照水泥的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執行,並非規定允許解毒後的鉻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三、鉻渣可以其他方式(如製備水泥生料)用於水泥生産。這些情況下生産的水泥産品,其危害成分應按《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範(暫行)》(HJ/T 301-2007)的規定進行檢測和判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主題詞:環保 鉻渣 標準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