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陜西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申請明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函》(陜環函〔2013〕501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排版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準繳納排污費”。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上述第四十五條規定是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繳納排污費的特殊規定,適用前提條件是必須達標排放;出水水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二、《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環保總局、原國家經貿委第31號令)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因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某一項污染物(包括氨氮和總磷)超標的,應當按排版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辦法,將所有污染物除氨氮、總磷以外,按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計算前三項污染物的排放量。
三、《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的通知》(環函〔2011〕32號)第三條規定:“排污者具備法定減繳、免繳、不繳排污費情形的,不影響環保部門參排版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方法確定並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因此,在計算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罰款數額時,應當參排版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辦法,將氨氮、總磷在內的所有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前三項順序計算的排污費作為罰款數額的基數。
環境保護部
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