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確定貴州省銻污染當量值有關問題的復函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確定貴州省銻污染當量值的請示》(黔環呈〔2015〕17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的有關規定,在我部未制定銻污染物當量值前,你廳測算研究確定的銻污染物當量值0.02千克,經公示後,可用於你省核算銻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