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定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有關問題的復函
遼寧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制定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的請示》(遼環〔2016〕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的有關規定,你廳通過研究測算確定的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為0.05千克,在我部未制定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前,經公示後,可用於你省核算硼污染物的排放量。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