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1年環境統計年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根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及各項環境管理工作深化發展的需要,我部組織開展了“十二五”環境統計制度改革工作。在認真總結分析“十一五”期間環境統計和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的基礎上,借鑒吸收相關部委部門統計調查工作和國內外有關經驗,研究制定了“十二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現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國統制〔2011〕134號)發佈執行。
與“十一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相比,“十二五”環境統計制度在調查範圍、指標體系、報表形式、技術規定等方面都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變化內容有:
一、擴展了調查範圍
新增了農業污染源調查內容,細化了機動車污染調查統計,新增了生活垃圾處理廠(場)調查內容。
二、調整了指標體系及報表
(一)除繼續保留火電行業報表外,新增了水泥、鋼鐵、造紙等重污染行業報表。
(二)根據“十二五”環境保護工作重點,新增了氮氧化物及廢氣中重金屬産排情況、污染物産生量、生活源總磷、總氮等相關指標,加強了工業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臺賬指標和污染治理指標設置,細化了危險廢物統計指標。
(三)刪除了一些交叉重復和難於界定的指標。
(四)將原有環境統計專業報表整合簡化為環境管理內容,納入環境統計報表制度,不再區分環境統計綜合年報和專業年報。
(五)定期報表中除繼續保留國家重點監控工業企業外,增加了對污水處理廠的季度調查統計。
三、其他主要變化
(一)工業源重點調查對象的篩選和調整原則有所變化。工業源重點調查對象篩選的總體樣本庫由原來的排污申報登記數據庫調整為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庫,且篩選和調整原則較“十一五”有所變化。
(二)生活源調查技術路線發生變化。生活源調查由原縣級行政區環保部門調整為市級行政區環保部門統一核算,並將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轄區縣,各轄區縣據此填報相關報表。
(三)完善了部分産排污系數。在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産排污系數基礎上,調整了工業源、農業源、城鎮生活源、機動車、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産排污系數。
(四)進一步修訂了指標解釋。
2011年環境統計工作和數據品質關係到“十二五”各項管理工作基礎的確定,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落實環境統計審核制度和管理責任,提高環境統計數據品質,使之真實準確反映污染物排放和各項環境管理工作情況,真正發揮環境統計數據為環境管理和社會經濟發展宏觀決策提供服務和支撐的作用。
請各地抓緊佈置開展有關工作,並於2012年3月31日前上報2011年環境統計年報數據和工作總結報告及技術分析報告。我部將對2011年度各地環境統計年報組織審核並對工作品質情況予以通報。
附件:1.關於“十二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的説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統計 年報 通知
抄送:機關各有關部門,環境保護部各督查中心,國家統計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保護部資訊中心,解放軍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