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情況審核工作的通知
環發〔2012〕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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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財政廳(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和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1),為確保落實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補貼政策,現就組織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情況審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國家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對於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規範回收處理具有重要意義。《辦法》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拆解處理種類和數量;財政部負責按照環境保護部提交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種類、數量,核定每個處理企業補貼金額並撥付補貼基金。各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務必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堅持公開、公平、廉政、高效的原則,切實抓好審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二、制定審核工作方案。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處理企業拆解處理種類和數量的審核工作。要制定審核工作方案,配置專人負責審核工作。審核工作方案要明確審核工作機制、工作流程和工作時限等內容。審核工作要充分發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專家的作用;對涉及處理企業相關資金往來的資訊,可委託或邀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核;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要不斷提高審核效率。對未制定審核工作方案的省(區、市),環境保護部不予受理該省(區、市)的審核申請。
三、嚴格審核。各相關環保部門要依據《廢棄電器電子産品企業補貼審核指南》,對處理企業回收和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的物流、資訊流和資金流進行比對審核,確定拆解處理種類和數量。對處理企業不能提供材料證明的,或者有關物流、資訊流和資金流等資訊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認可。對危險廢物類拆解産物(如含鉛玻璃、印刷電路板等)的處理情況,不僅要核對委託處理合同,還要核對危險廢物接收單位返還的轉移聯單;無接收單位返還轉移聯單的,不予認可。省級財政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就保障基金使用安全開展相關工作。
四、及時報送審核結果。省級環保部門要按季度組織開展審核工作,督促處理企業在每個季度結束次月的5日前上報拆解處理的種類和數量,確保在每個季度結束次月的月底前以省級環保部門正式文件形式將審核情況上報環境保護部,並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情況表》(格式見附件2)、《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基金補貼審核報告》(轄區內一個企業一個報告,報告由具體負責審核的環保部門出具,格式參照附件3),省級環保部門不得無故不上報或者拖延上報審核意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情況表》須由省級環保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環境保護部核實匯總後,提交財政部;財政部核定每個處理企業的補貼金額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資金。有關審核資料應當歸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拆解處理種類和數量從處理企業獲得拆解處理資質之日起開始計算;對“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間,國家已給予補貼的,不得重復計算補貼産品數量。
五、加強處理企業監管。省級環保部門要制定監管方案,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原則上每兩周現場檢查一次,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駐廠監管。原則上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的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是處理企業的第一監管責任人。要重點抽查核實處理企業每日報送的拆解處理種類和數量,檢查含鉛玻璃、廢棄印刷電路板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等環境保護情況等;對處理企業發生視頻監控系統、資訊系統故障等不利於審核情形的,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並停止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收集和拆解處理活動直至整改符合要求。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將組織對處理企業進行隨機抽查。
六、建立基金補貼企業退出機制。各省級環保部門要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對轄區內處理企業進行綜合評估,適時調整本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發展規劃》布點,淘汰缺乏誠信、不符合環保要求、回收體系不健全、資源綜合利用率低或者技術工藝落後的企業;增補設備先進、管理規範、資源利用效率高、回收體系健全的企業,並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審核後調整納入基金補貼範圍的企業名單,逐步提高處理行業整體水準。
七、完善監控措施。各級相關環保部門要督促處理企業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的要求,完善處理企業遠端視頻監控系統(具體要求見附件4),對拆解處理全過程進行監控,並與省級環保部門聯網;督促處理企業建設數據資訊管理系統(具體要求見附件4),在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實時監控資訊管理系統後,能夠與之對接聯網。要充分發揮資訊系統的輔助審核作用,加強數據分析,搜尋風險,提高監管和審核的針對性。
八、經費保障。對各級環保部門在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審核工作中發生的委託專業機構審核經費、建設遠端視頻監控系統經費及其他相關經費開支,由各級環保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在環保部門預算中予以核定,切實保障環保部門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審核工作的需要。
九、嚴肅紀律。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廉潔自律,堅決杜絕權錢交易。要實行資訊公開,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本地區各處理企業的審核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對發現處理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基金補貼的,要提請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取消給予基金補貼的資格,並向社會公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級環保部門要督促第一批納入基金補貼範圍的企業在落實相關整改要求的基礎上,儘快全面開展拆解處理工作,並相應做好審核工作。請各省級環保部門于2012年9月30日前將本省審核工作方案、負責人及聯繫人聯繫方式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陳瑛 熊晶
電話:(010)66556254 66556291
傳真:(010)66556252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胡楠 鄭洋
電話:(010)84665586 84665582
傳真:(010)84634708
聯繫人:財政部綜合司 馬宇
電話:(010)68551470
傳真:(010)68551420
附件:1.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
4.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視頻監控系統及數據資訊管理系統建設要求
環境保護部 財政部
2012年9月3日
附件:4
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視頻監控系統及數據資訊管理系統建設要求
一、視頻監控系統建設要求
視頻監控系統應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要求,對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在企業內部流轉的整個流程進行全過程實時監控。
(一)在廠區所有進出口處(須能清楚辨識人員及車輛進出)、地磅及磅秤、處理設備與處理生産線(包含待處理區)、貯存區域、處理區域、可能産生污染的區域(含製冷劑抽取區、熒光粉吸取及破碎分選等作業區)以及處理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區域等點位應設置固定的視頻監控設備;
(二)視頻監控系統應實現連續24小時不間斷錄影;
(三)視頻監控畫面應能夠近距離清晰辨別工人操作、車輛牌照等;
(四)錄影應按照監控點分別採用硬碟方式存儲,錄影保存時間至少為1年;
(五)視頻監控系統應與省級環保部門聯網。
二、數據資訊管理系統建設
(一)生産臺賬等數據資訊管理系統應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建立數據資訊管理系統及報送資訊指南》要求,跟蹤記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在企業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包括:記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接收的時間、來源、類別、重量和數量;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貯存的時間和地點;拆解處理的時間、類別、重量和數量;拆解産物(包括最終廢棄物)的類別、重量或數量,去向等。
(二)對危險廢物類拆解産物(如含鉛玻璃、廢印刷電路板等)的處理情況,不僅要提供委託處理合同,還要提供危險廢物接收單位返還的轉移聯單;無接收單位返還轉移聯單的拆解處理量,不予認可。有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包括接收單位返回給産生單位的第一聯)應妥善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