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 教育部關於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通知
環發〔2012〕113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教育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2011-2015年)》有關要求,進一步增強廣大中小學生的環境意識,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決定聯合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深入開展環境教育活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重要意義
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深入開展環境教育活動,是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探索建立利用社會資源開展中小學社會實踐的機制”的要求,也是貫徹落實《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2011-2015年)》要求,建設環境宣傳教育系列工程的重要內容之一。
推動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是各級環保部門和教育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決定在各地普遍開展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活動的基礎上,聯合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各級環保和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作、相互配合,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發揮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環境教育的資源優勢,認真遴選本地區各行業、單位中適合面向中小學生開放的場所,共同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以體驗式、研究性學習的形式,對廣大青少年進行環保理念和環保知識教育,促進青少年環境意識和環境保護行為養成。
二、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是指以提高青少年環境素養,普及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根本目標,以環境保護為主要內容,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環境教育體驗和實踐活動,並在基地建設和教育活動實施過程中體現環境友好理念的場所。
(一)申報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條件
1.獲得過省級“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環境教育基地”、“環境科普基地”、“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等稱號。
2.具備適合中小學生開展環境教育實踐活動的基本場所、設施設備。
3.根據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有關中小學環境教育文件要求,按照中小學生的認知特點,結合當地環境資源條件與特色,設計完整的環境教育體驗和實踐活動方案,開發相關輔助資料,組織相關活動,提高中小學生環境素養與實踐能力。
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設計本地區《“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標準》,在基地的基礎設施、內容設置、活動形式、時間安排、服務品質、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對符合標準要求的單位擇優推薦申報。
(二)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組織管理
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應有專人負責;有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實施內容和具體要求;有固定的開放時間,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便於中小學開展環境教育體驗和實踐活動的具體時間表。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應配備三名以上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環境講解員,並對參與指導實踐活動的解説人員的知識、能力和行為規範作出明確規定。專職解説人員每年應參加不少於一週的環保專業培訓。培養和鼓勵中小學生和大學生志願者擔任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義務講解員或參與管理服務。
(三)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安全保障
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應確保活動場地、設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備安全保護人員,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預案,在每次活動開始之前要向中小學生進行現場安全和應急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三、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程式
各地環保部門要組織指導本地具備條件的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完善和改造軟硬體設施,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一起制定總體推動計劃,指導開發環境教育活動方案和教學材料,使之符合國家對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第一批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申報時間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由各省級環境保護廳(局)會同省級教育廳(教委),組織推薦本地區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作為候選單位,按照優中選優、兼顧平衡的原則進行統一申報。每省原則申報三個單位(申報表附後)。上報材料一式兩份,報送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將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單位予以命名掛牌。對命名掛牌的單位,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將適時進行跟蹤檢查。各地在申報中不清楚的具體事項可與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和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聯繫。
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
聯繫人:楊珂
電話:(010)66556051
傳真:(010)66556895
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
聯繫人:王婷婷
電話:(010)66096412
傳真:(010)66097873
環境保護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