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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辦法的通知
環發〔2013〕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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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環境保護部
統 計 局
發展改革委
監 察 部
2013年1月24日
抄送: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電監會、能源局,相關中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