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上海市青浦工業園區等4家園區建設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通知
環發〔2013〕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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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工業園區、昆山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按照《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式,上海市青浦工業園區、昆山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已先後通過預審、專家論證。經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青浦工業園區、昆山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
二、請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結合地區和行業發展及自身實際情況,依據園區建設規劃和《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要求,認真抓好規劃的實施工作。各園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將規劃中的重點項目逐一分解落實到具體承辦單位和人員,落實實施規劃工作需要的相關資源、建設資金和各項建設條件,組織好建設工作。
三、在建設過程中,應及時向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園區建設進展情況和重大問題。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科技部
2013年12月20日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蘇州市人民政府、贛州市人民政府、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江西省環境保護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上海市商務委、江蘇省商務廳、江西省商務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上海市科委、江蘇省科技廳、江西省科技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