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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化學品測試分析和評估實驗室建設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各直屬單位,各有關測試機構:
為提高我國化學品測試分析和評估能力,落實《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十二五”規劃》和《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十二五”規劃》,進一步提升化學品環境管理技術支撐能力,我部制定了《化學品測試分析和評估實驗室建設要求》(以下簡稱《建設要求》),現印發給你們。
相關實驗室可按照《建設要求》加強化學品測試分析和評估能力建設,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向環境保護部提出區域化學品實驗室申請,經驗收合格後,由環境保護部授予區域化學品實驗室資格。
環境保護部
2014年2月18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2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