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環發〔2014〕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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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校務部,總後所屬直供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環境安全工作,是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軍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二、軍隊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環境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申請領取《軍隊輻射環境安全許可證》。地方輻射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軍隊核技術利用單位按照規定要求換領《軍隊輻射環境安全許可證》。
三、《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環境安全管理規定》施行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取得地方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軍隊核技術利用單位的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仍由原發證機關負責,2015年1月1日起由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監管。
四、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軍隊輻射環境安全許可證》以及批准的《軍隊單位開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審批表》,與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五、軍隊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責任重大,軍隊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責,嚴格監管;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密切協作,積極配合,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援;軍隊核技術利用單位要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落實各項管理措施,確保輻射環境和人員安全。
環境保護部 總後勤部
2014年4月28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裝備部。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5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