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等4個園區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通知
環科技〔2016〕171號 |
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
根據《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環發〔2015〕167號)的有關規定,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等4個園區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工作進行了驗收。經審查,上述4個園區完成了規劃設定的目標和任務,基本條件和主要指標均達到了《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或《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的要求。根據專家驗收意見和公示情況,經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科學技術部研究,決定批准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請上述4個園區在未來發展和建設中,繼續組織區內企業在廢物和能量利用方面開展合作,共同構建和完善園區內的生態工業鏈網,在完成規劃設定的階段目標和任務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創新,進一步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産生和排放量。同時積極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凝練先進經驗,做好交流與宣傳,深入推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綠色發展。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科技部
2016年11月25日
抄送:江蘇、河南、吉林省人民政府,江蘇、河南、吉林省環境保護廳、商務廳、科技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1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