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環境標誌産品政府採購清單的通知
財庫〔2010〕31號 |
黨中央有關部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保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環保局:
為進一步擴大環境標誌産品政府採購範圍,加大環境標誌産品政府採購工作力度,我們對已發佈的“環境標誌産品政府採購清單”(以下簡稱環保清單)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後的第五期環保清單印發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採購人購買的産品屬於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産品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産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公佈的第七期“節能産品政府採購清單”,在強制採購節能産品範圍內購買。對於其中同時列入環保清單和“節能産品政府採購清單”的産品,應當優先於只獲得其中一項認證的産品。
二、採購人購買輕型汽車産品時,應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公佈新的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時,財政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及時調整環保清單中的相關産品。
三、環保清單將於2010年9月再次調整並公佈,財政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對2010年7月底前獲得環境標誌認證的産品進行審核和公示。
四、相關企業應當保證環保清單所列産品在本期環保清單有效期內穩定供貨,凡因企業自身原因出現停産、無貨等拒絕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拒絕提供環保清單所列産品及相應服務,或者以環保清單以外産品替代環保清單內産品等情況,應當向財政部反映,核實後將從本期環保清單中取消相應産品資格,同時,兩年內該企業所有産品不再列入環保清單,並在中國政府採購網(http://www.ccgp.gov.cn/)、國家環境保護部網(http://www.mee.gov.cn/)、中國綠色採購網上公告。
五、各級政府機構和採購代理機構在執行優先採購環境標誌産品制度時,應當以本期環保清單中所列産品為準,不再執行此前公佈的環保清單。未列入本期環保清單的産品不屬於政府優先採購的環境標誌産品範圍。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財政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環境標誌産品政府優先採購制度。在確定工程總包單位時,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明確落實環境標誌産品政府採購政策要求。
七、環保清單在中國政府採購網(http://www.ccgp.gov.cn/)、國家環境保護部網(http://www.mee.gov.cn/)、中國綠色採購網(http://www.cgpn.org/)上發佈,請各採購當事人到上述網站查閱、下載。為確保上述資訊的準確性,未經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允許,不得轉載。
八、各級政府機構和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環保清單所列産品,需要獲取相關銷售聯繫方式的,可向環境保護部環境認證中心查詢。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