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環大氣〔2016〕47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産能任務的決策部署以及《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的要求,現提出有關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如下:
一、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地方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審批新增産能的鋼鐵項目;從2016年開始,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産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産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産能減量替代。按照省級人民政府部署,統籌考慮區域生態功能類型、水資源承載力,嚴格落實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環評,進一步優化主要産煤地區煤炭資源開發佈局、調整開發方式及規模,確保區域生態功能和環境品質不退化。
二、徹底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加快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工作。鼓勵各地在清理整頓過程中,學習借鑒山東省人民政府“淘汰關閉一批、整頓規範一批、完善備案一批”的工作模式,加大清理整頓工作力度,確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務。對清理過程中未完成整改任務的鋼鐵、煤炭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依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予以關停。
三、全面調查鋼鐵、煤炭行業環境保護情況。地級市人民政府逐一落實鋼鐵、煤炭企業的監管網格、監管方案、監管責任人,並報省級環保部門備案。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要深入總結2015年度環境保護大檢查過程中對鋼鐵、煤炭行業企業全面排查的有關情況以及查處、整改存在問題情況,督促市(州、盟)人民政府在2016年6月底前公開鋼鐵、煤炭行業排查、問題查處及整改情況;要建立行政區域內鋼鐵、煤炭行業企業的問題清單,及時調度問題整改進展情況,對整改到位的問題逐一銷號。
四、督促企業實現全面達標排放。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督促鋼鐵、煤炭企業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依託企業自身監測能力或第三方服務,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監測臺賬。各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定實時公開線上監測數據,定期公開手工監測數據,每年1月底前公佈上年度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各相關企業要逐一梳理內部各産排污節點及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特徵污染物,有針對性地制定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企業達標排放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京津冀大氣傳輸通道沿線城市,包括天津、鄭州、新鄉、鶴壁、安陽、邯鄲、邢臺、石家莊、保定、濟南、淄博、聊城、德州、衡水、滄州、廊坊等城市的鋼鐵、煤炭企業,應首先開展。
五、嚴格依法徵收排污費。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重點加強對鋼鐵、煤炭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監測,切實提高排污費收繳率,確保做到應收盡收;對鋼鐵企業,要全面安裝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嚴格依法依規核定排污費。嚴格落實差別化收費政策,對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以及存在應予淘汰工藝、設備或者産品的鋼鐵、煤炭企業,按規定加倍徵收排污費。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要確保落實減半徵收排污費政策。
六、認真做好鋼鐵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關於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關於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的要求,組織指導鋼鐵企業防範關停搬遷過程中産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確保企業原址污染場地再開發利用前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會同相關部門,對於擬開發利用的關停搬遷鋼鐵企業場地,督促相關企業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落實修復治理責任主體。對未經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土地轉移手續,對未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相關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得規劃用於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場所等用途。對暫不開發利用的鋼鐵企業場地,要督促責任人採取隔離等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七、嚴格環保執法。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全面強化對鋼鐵、煤炭企業的環境監管執法,加速推動整改無望的鋼鐵、煤炭企業退出。落實商品煤品質管理有關規定,加大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燃煤排放達標情況檢查力度,督促限制使用劣質燃煤。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將行政區域內的鋼鐵、煤炭企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範疇,對未按國家和地方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鋼鐵、煤炭企業,依法實施按日計罰等措施。對於超標超總量排污的鋼鐵、煤炭企業,要依法處罰、按日連續處罰,並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産、停産整治等措施。對於被責令停産整治後拒不停産或者擅自恢復生産的,以及停産整治決定解除後,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應報請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八、加強部門聯動。繼續強化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銜接配合,加強鋼鐵、煤炭企業嚴重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聯合調查、資訊共用和懲戒。發現鋼鐵、煤炭企業未履行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且被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但拒不執行的,逾期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被責令禁止排污但拒不執行的,偷排偷放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排放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將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發現鋼鐵、煤炭企業存在應予淘汰的落後工藝、設備、産品的,應通報同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由其組織淘汰。
九、加大環境資訊公開力度。省、市級環保部門在政府網站設立“環境違法曝光臺”,率先在鋼鐵、煤炭行業建立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每季度公佈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標的鋼鐵、煤炭企業名單。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督促鋼鐵、煤炭企業履行環境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公開企業環境監測方案、監測數據和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充分利用環保微信舉報平臺,發揮公眾監督作用。鼓勵公眾舉報鋼鐵、煤炭企業違法排污、未依法公開環境資訊等環境違法行為。要將鋼鐵、煤炭企業納入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系統,對於因環境違法失信的企業環境信用資訊,及時提供給金融機構徵信系統,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環境保護部將加大對各地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産能推進脫困升級工作的環保督查力度,結合大氣、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和考核,強化對鋼鐵、煤炭企業環境監察,對於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案件,依法予以掛牌督辦;對於化解過剩産能工作中環保履職不力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依法予以約談,並及時報告國務院。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6年4月16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4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