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077、455號議案的答覆意見
你委轉來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077號、第455號“關於制定核損害賠償法的議案”收悉。經研究,根據我部職責,提出如下答覆意見:
核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核事故發生後的受害人救助和損失經濟賠償制度,是核安全制度體系“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後救濟”中不可或缺的兜底性環節。核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唯一責任、絕對責任等特殊原則決定了核損害賠償有別於普通的侵權民事責任,難以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性規定。作為當前核損害定責主要依據的《關於核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是國務院在2007年作出的,其效力、主要內容等已難以滿足核事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部正在配合全國人大開展核安全法立法工作,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了核損害賠償制度問題。《核安全法(草案)》二審稿對核損害賠償責任做了原則性規定,2017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核安全法(草案)》二審稿,認為草案已相對成熟,不存在重大爭議。《核安全法》預計可于年內出臺。
一部法律從立法機關立項到最終頒布實施,一般要經歷數年時間。核損害賠償問題基本原則已取得各方共識,但細節層面問題相對複雜,涉及業界分歧較多,專項立法恐難一蹴而就,不能滿足我國當前核電發展對建立核損害賠償制度的緊迫性要求。從國際上看,在各主要核能大國中,除日本單獨立法以外,美、法等國都將核損害賠償制度融合在核領域的綜合性法律中予以規範。
在當前《核安全法》已對核損害賠償基本制度作出原則規定的情況下,未來以下位條例等形式對有關制度進行具體規範,待條件成熟時視情況上升為專門法律,是現實和快捷的選擇,也是核安全法律體系協調性的要求。我部願配合立法機關充分開展調研論證,儘早填補我國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缺失的空白,為我國核事業發展提供保障。
以上意見,供答覆時參考。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李研
核一司聯繫電話:(010)6610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