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13號議案的答覆意見
你委轉來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13號“關於制定環境法典的議案”收悉。經研究,根據我部職責,提出如下答覆意見:
一、研究制定環境法典,有利於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構建以改善環境品質為導向,監管統一、執法嚴明、多方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著力解決污染防治能力弱、監管職能交叉、權責不一致、違法成本過低等問題。”“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將分散在各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調整到一個部門,逐步實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由一個部門進行統一監管和行政執法的體制。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建立權威統一的環境執法體制”。
研究制定環境法典,是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構建監管統一的環境治理體系、建立權威統一的環境執法體制的途徑之一,我部對此積極支援。
二、研究制定環境法典,有利於完善環境立法體系
目前,我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數量較多,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等法律11部、《自然保護區條例》等行政法規31部。誠如代表們所建議,由於立法時間有先後、立法模式分散、修訂不及時等原因,這些法律法規之間缺乏統一協調,結構體例不盡合理,部分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疊,甚至部分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矛盾和衝突。
針對上述問題,近年來國家在完善環境法律體系方面作了一些工作。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定位清晰,是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規定了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管理基本制度。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與《環境保護法》作了合理銜接,突出針對性,著重規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法律制度和措施,避免與《環境保護法》相重復的一般性規定。即將修訂發佈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將與《環境保護法》保持合理銜接作為立法工作基本原則之一。上述這些環境立法經驗,為環境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在《環境保護法》和有關專項環保法律基礎上,研究制定環境法典,著力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律體系,有利於進一步科學整合環保法律制度,完善環境立法體系,推進立法的科學性。
三、建議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推動環境法典研究
據了解,法國、瑞典等部分歐洲國家已經制定了環境法典。這些國家進行環境法典編纂的經驗,可供我國借鑒。
我部將積極配合有關立法機關,增強環境法典編撰相關研究工作。
以上意見,供參考。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政法司 朱軍琴
聯繫電話:(010)66556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