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秦山核電基地7台核電機組運作許可證續證申請的通知
秦山核電有限公司、核電秦山聯營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電有限公司、中核核電運作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秦山核電基地7台核電機組運作許可證續證的請示》(中核運作核安發〔2017〕288號)和《關於補充秦山核電基地7台核電機組運作許可證續證申請材料的報告》(中核運作核安發〔2017〕406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秦山核電有限公司等聯合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批准秦山核電廠1號機組、秦山第二核電廠1、2、3、4號機組和秦山第三核電廠1、2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續證的申請,有效期分別延至2021年7月30日、2041年10月8日、2044年1月28日、2050年5月29日、2051年10月19日、2042年7月17日、2043年3月15日。
相關公司在機組運作管理中,應堅持“安全第一”原則,遵守其《核電廠運作許可證》要求,確保秦山核電廠1號機組、秦山第二核電廠1、2、3、4號機組和秦山第三核電廠1、2號機組運作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17年12月20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浙江省環境保護廳,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12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