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核設施營運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以下簡稱《核安全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核安全法》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核安全領域的根本法。《核安全法》的發佈實施,對於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做好《核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核安全法》的重要意義,深入學習《核安全法》,全面貫徹《核安全法》的各項要求,細化核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核安全責任,積極培育和建設核安全文化,切實保證核設施的建造品質和運作安全。
二、《核安全法》明確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並規定了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具備的能力和符合的條件。請各核設施營運單位嚴格對照《核安全法》,進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相應的安全評價、資源配置和財務能力,必要的技術支撐、持續改進的能力以及應急響應能力和核損害賠償財務保障能力等,從而保證核安全責任落到實處。
三、《核安全法》優化了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取消了原有的核設施首次裝投料許可。為妥善處理過渡期相關事宜,對於2018年1月1日前受理的首次裝料申請,將繼續其許可流程,具備條件後頒發首次裝料批准書;2018年1月1日起,國家核安全局不再受理首次裝料(或投料)批准書相關申請事項;請已獲得首次裝料(或投料)批准書但未獲得運作許可證的核設施營運單位及時提交《品質保證大綱(運作階段)》,並申請將首次裝料(或投料)批准書變更為運作許可證。
四、《核安全法》新增了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單位資質許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規定,國家核安全局正在編制配套的實施辦法,在實施辦法出臺後將正式受理此類申請。
五、為優化核安全監管流程,進一步發揮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的職能作用,國家核安全局委託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開展核電廠正常換料大修後反應堆首次臨界前核安全檢查和控制點釋放工作。請各核電廠營運單位直接向本單位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出相關申請,並抄送國家核安全局。
特此通知。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1月16日
抄送: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核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華北、華東、華南、西南、東北、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1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