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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陽江核電廠1至4號機組運作技術規範增加限制條件的通知
陽江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在陽江核電廠1至4號機組運作技術規範中增加安全殼打壓試驗期間聽音檢查限制條件的請示》(廣陽江〔2018〕2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評,認為你公司在陽江核電廠1至4號機組運作技術規範中增加安全殼打壓試驗期間聽音檢查時允許停運設備冷卻水系統泵、反應堆和乏燃料水池冷卻與處理系統泵的限制條件的申請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文件進行修改,確保陽江核電廠1至4號機組運作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2月10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2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