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龍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江龍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聖龍
職務:董事長
詳細地址: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建設鎮銀河橋東
郵遞區號:314011
浙江龍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熱電聯産項目35噸/小時鍋爐和6000千瓦抽凝機組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情況下,于2004年7月擅自並網發電。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11月3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05〕31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調查詢問筆錄》
——浙江龍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8日《關於龍源公司自備熱電站的情況説明》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2005年9月25日《關於移送浙江龍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環境違法案件的函》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環境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編號:2005—23)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案件調查報告》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現場勘察筆錄》
——2005年9月2日現場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規定,應當受到處罰。
2005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2005〕31號),告知你公司聽證權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由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一)責令你公司熱電聯産項目35噸/小時鍋爐和6000千瓦抽凝機組停止生産;
(二)罰款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指定的代收機構。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關於責令停止生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後,必須立即執行我局責令你公司熱電聯産項目35噸/小時鍋爐和6000千瓦抽凝機組停止生産的處罰決定。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主題詞:環保 行政處罰 決定
抄送: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嘉興市環境保護局。